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71號)第七條規定:“采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采集方式的納稅人,對取得需報稅務機關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應通過自動掃描識別生成電子數據,如遇特殊情況,可持防偽稅控抵扣聯原件到稅務機關認證。”
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將通過自動掃描識別生成的抵扣聯電子數據,在每月月底前,一次或分次報送稅務機關認證!
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將專用發票抵扣聯電子信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未通過的,可將抵扣聯原件報稅務機關認證!
第十條規定:“每次認證結束后,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最終認證結果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反饋給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