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采集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97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報送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如果報送征收機關時已褶皺、揉搓,無法運用認證子系統進行認證的,征收機關可對企業所取得相應的發票聯進行認證(采集)。”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5〕61號)規定:“十一、……納稅人報送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如果已污損、褶皺、揉搓,致使無法認證的,可允許納稅人用相應的其他聯次進行認證(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