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月已經認證,本月還能作廢嗎?
上月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無論是否認證,本月均不能作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知值稅專用發 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 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專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屬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