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普通發票上銷售方的信息必須填全嗎
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上銷售方的信息必須填全嗎,相關的規定(《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原文,稅務總局說的是: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這段話的最前面已很明確的表述為“個人消費者”購買。
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對于發票開具方,除客戶名稱以外其他的購買方信息項目自然也就無需填寫。
不過除了向個人消費者開具發票可按上述辦理外,按照發票開具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當然,作為發票的取得方,相應也應當取得符合規定開具的發票,即增值稅普通發票上銷售方的信息必須填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