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建筑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怎么確定
答:收到工程款的當月、收到預收款的當月、合同約定具體付款時間以具體時間為準,如果合同未約定具體付款時間,也未按時進行工程結算,也未收到工程款的,按向建設方開具的發票金額確認.
建筑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確定的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的規定,建筑業涉及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主要是: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二)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其中,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具體到建筑施工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以分以下幾種種情形
一、提供建筑服務,收到工程進度款時,為收到工程進度款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比如,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開工,2017年5月20日,建設單位A批復5月工程進度款900萬元,依據合同約定90%的付款比例,5月31日支付B企業工程款810萬元,B企業向建設單位A開具發票810萬元。則B企業于2017年5月31日發生納稅義務,金額為810萬元。
二、提供建筑服務,甲乙雙方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比如,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書面合同約定2017年7月25日支付300萬元工程款,則無論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業7月25日都產生納稅義務,金額為300萬元。
當然,實際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約定計量方式和時間。比如,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書面合同約定工程款按月度計量,每月計量單簽發之后的10日內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7年6月30日簽發的6月計量單顯示,A企業6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萬元,7月8日建設單位A公司向B企業支付進度款2400萬元,同日B企業向建設單位A開具發票。則B企業于2016年7月8日發生納稅義務,金額為2400萬元。如果10日內沒有收到工程款,應該按照約定的時間確認納稅義務,即7月10日產生納稅義務,金額2400萬元。
三、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筑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比如,2016年7月15日,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施工期間工程款先由B企業墊付,未標明具體付款日期,2017年8月15日,工程竣工驗收。施工期間,建設單位A未支付款項,B企業墊付資金1000萬元,未向建設單位開具發票。則B企業于2017年8月15日發生納稅義務,金額為1000萬元。
四、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比如,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在沒有辦理任何結算手續情況下,要求B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B企業于2017年7月18日開具發票300萬元。此種情況,B企業于2017年7月18日發生納稅義務,金額為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