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的月(季)銷售額的口徑是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計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2.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適用對象界定?
答:此次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政策適用對象就是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以下、身份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人,并無其他標準,與四部委《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小微企業沒有對應關系。
3.按次納稅與按期納稅的劃分標準是什么?
答: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的劃分標準問題,現行規定沒有明確,此次為了便于基層執行,同時最大限度釋放政策紅利,總局明確了執行標準,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均可享受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等特殊規定外,則執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稅的政策。對于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我們建議主管稅務機關做好輔導,引導自然人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4.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是否可以自行選擇?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小規模納稅人能否自己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
答: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能變更。這里的一個會計年度,是指會計上所說的1—12月,而不是自選擇之日起順延一年的意思。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的任意時間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但納稅人一旦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后,當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變更。
5.小規模納稅人何時可選擇納稅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問小規模納稅人何時可以選擇納稅期限?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年度內任意時間選擇調整納稅期限。一經選擇,本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6.納稅期限變更需要什么資料和流程?
納稅期限變更需要提供什么資料?辦理程序是納稅人自行聯系主管稅務機關變更?還是在申報表中選擇變更?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
7.納稅人季度中變更納稅期限,對享受增值稅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有什么影響?
答:納稅人變更納稅期限(包括按月變更為按季或按季變更為按月)的實際申請時間不同,其變更后納稅期限的生效時間不同:如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變更后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的,申請變更的當季內仍按變更前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可自下季度起按變更后的納稅期限申報納稅。
如按月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第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可自申請變更的當季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如在季度第二、三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按季申報納稅的,在申請變更的當季仍按月申報納稅,適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稅標準,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報納稅,適用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免稅標準。
8.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從2019年3月1日起成為一般納稅人,公司一季度如何申報,如何享受免稅政策?
答:需要在4月份征期內辦理兩項申報業務:一是辦理3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二是辦理1-2月稅款所屬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可以按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標準來確定是否享受免稅政策。對于納稅人在季度中間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核定為按季的,納稅人對應屬期申報銷售額均統一以30萬元的標準來判斷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9.境外單位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政策?
答:按照現行政策,境外企業不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均由扣繳義務人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不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10.國家稅務局總局公告2019年4號中銷售額30萬是指不含稅銷售額?
答:是的。
1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是否需要預繳?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問: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按季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12.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自行開具專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是否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問: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月銷售額不超10萬,是否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
答:不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
13.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是扣除前還是扣除后的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問: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指差額扣除前還是扣除后的銷售額?如提供建筑服務,是按總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額確認是否超過10萬還是扣除前的金額確認?
答: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指差額扣除后的銷售額。如提供建筑服務,是按總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額確認銷售額,及是否適用小規模納稅人10萬元免稅政策。
14.建筑行業納稅人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確定預繳稅款時實現的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4號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問: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判定建筑企業預繳稅款時實現的銷售收入是多少?納稅人需要自行據實判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嗎?
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納稅人,在預繳時,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納稅人應對其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在該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欄簽字確認。
15.在同一預繳地有多個項目的建筑業納稅人總銷售額以什么為標準?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問:一個建筑企業在同一個預繳地有多個項目,每個項目不超10萬,但是月總銷售額超10萬,以哪個為標準?
答: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項目的,按照所有項目當月總銷售額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
16.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累計銷售額該如何計算?
答:累計應稅銷售額計算,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規定執行,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此外,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17.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納稅人,其轉登記規定中的“累計銷售額”如何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如何計算?
答:累計銷售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按差額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18.轉登記規定中累計銷售額是否包括免稅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條件中“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免稅銷售額是否計入銷售額范圍?
答: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19.營改增和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問:營改增行業一般納稅人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對于服務業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適用本規定嗎?
答:1.轉登記不限制納稅人所屬行業,符合條件的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可以辦理轉登記。2.服務業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辦理轉登記。
20.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是否有行業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問:本條適用范圍是否有行業限制?
答:無行業限制,但明確規定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情形除外。
21.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可以。
22.轉登記小規模政策是否仍僅適用于原來因較低標準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工業和商業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關于轉登記為小規模的相關新政,問:是否仍僅適用于原來因較低標準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工業和商業企業?如果是因為統一500萬標準后的工業或者商業一般納稅人,現在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
答:1.轉登記不限制納稅人所屬行業,也包括營改增納稅人。2.工業或者商業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3.2019年以后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有無時間要求?
2019年以后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有時間要求嗎?例如:2018年9月注冊的公司并進行了信息確認,10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截止目前銷售額并未超過500萬,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無時間要求。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24.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只要滿足一個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滿足這一個條件嗎?是否還需要符合其他條件?
答:1.辦理轉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滿足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的條件,但是2019年只能辦理一次轉登記。2.不需要符合其他條件。
25.是否轉小規模條件不再執行總局公告2018年18號第一條?
國家稅務局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公告規定了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是否轉小規模條件不再執行18號公告第一條,相當于轉小規模的條件放寬?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一條第(一)項不再執行。
26.如何理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18號第八條中的“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八條規定,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請問: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12個月如何理解?是否包含轉登記日之前月份的銷售額?
答:1.如果某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3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自轉登記日下期起連續12個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括。
27.如何理解總局關于轉登記的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關于一般納稅人轉登記規定:“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如何理解?
答:如果納稅人在2018年曾選擇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允許在2019年再次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但2019年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次數只有1次。
28.2018年已轉登記過的企業能否再轉登記?
若納稅人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財稅〔2018〕33號文件規定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了小規模納稅人,現在又申請了一般納稅人,還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規定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已經轉登記的納稅人,再次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在2019年辦理轉登記,但是只能辦理一次。
29.提供科研開發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達到10萬元,是否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為了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促進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稅務總局持續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用發票試點行業范圍。目前已經將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等八個行業納入試點行業范圍。試點行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發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屬于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符合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用并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30.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后,自開專用發票的標準是否同步提高?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十條規定,“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上述情況和銷售額標準同步調整外,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事宜按照現行規定執行。”問,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的標準是否同步從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調整至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季度銷售額超過30元)?
答:為了進一步便利小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試點行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31.是否月銷售超過10萬元(季度超30萬)才可自開專票?
對于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是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30萬元)才可以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答:為了進一步便利小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試點行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32.政策調整后,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是否強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十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問: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是否強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答: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33.月銷售額不超10萬的未使用稅控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去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十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問: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是否可以不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而是去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對于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原則上不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推行范圍。
34.月銷售未超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能否放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十條:“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問:如果未超過10萬元的,是不是可以不使用稅控開具發票?
答: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后,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
35.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是顯示實際征收率還是顯示***?
答: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欄次顯示為適用的征收率;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月代開發票金額合計未超過10萬元,稅率欄次顯示***。
36.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如何顯示?
答: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欄次顯示為適用的征收率。
37.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顯示***,該如何填增值稅申報表?
答: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月代開發票金額合計未超過10萬元,稅率欄次顯示***的情況: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相關政策確認當期銷售額適用的征收率,準確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對應欄次。
若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則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將當期銷售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當期若發生銷售不動產業務,以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后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
38.預繳地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時預繳稅款可否退還?
按照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季度申報,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在預繳地預繳增值稅,但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預繳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39.機構和不動產所在地一致的不動產轉讓是否需要預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四條“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一)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二)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問:現在國地稅合并之后,如果機構所在地和不動產所在地一致,是否還需要預繳?如不需預繳,在向機構所在地申報時能否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減免稅?
答:機構所在地和不動產所在地一致,如果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如果超過10萬元的,當期仍需預繳稅款。
40.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是什么?
目前增值稅起征點是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2萬;還是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3萬;還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4號公告提高至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10萬元?
答:增值稅起征點,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執行。即: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無論是此前對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2-3萬元(季度6-9萬元)免征增值稅,還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從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至10萬元(季度由9萬元提高到30萬元),都只是對起征點政策的優惠加碼,并沒有調整增值稅起征點。
4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是超過部分納稅還是全額納稅?
答: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需要就銷售額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42.保險公司或者證券公司,為保險、證券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增值稅的免稅標準是否月銷售額一并調整為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
答:保險、證券代理人屬于按期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適用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43.自然人與保險公司簽訂長期代理合同,且不屬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視為按期納稅的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44.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能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規定的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時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45.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不超30萬能否免征增值稅?
答:如果是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當月是無法享受免稅的;如果是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么季度中某一個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是可以按規定享受免稅的。
46.增值稅免稅政策是否只針對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該規定是否只針對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
答:該規定不僅針對按月納稅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也適用于按季納稅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47.按季申報小規模納稅人一月份有銷售,二月三月辦理停業登記,能否享受按季30萬元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按照政策規定,按季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所以,如果一季度銷售額合計未超過30萬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
48.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標準是適用月度銷售額還是季度銷售額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4號公告第一條中“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中的“下同”是指整個文件還是僅指第一條按照此規定執行?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中“下同”表示該文件中所有規定,既適用于按月納稅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也適用于按季納稅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49.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4號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產生的多繳稅款可以申請抵扣稅款嗎?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相應的多繳稅款,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小規模納稅發生4號公告第六條所述情形的多繳稅款,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因第八條、第九條所述情形產生的多繳稅款,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50.《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是否有調整?
答: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欄次沒有變動,但部分欄次填寫口徑有變化。《國家稅務局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51.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剔除不動產轉讓銷售額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在申報時應注意什么?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當期若發生銷售不動產業務,以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后的當期銷售額來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納稅人在申報過程中,可按照申報系統提示據實填報不動產銷售額,系統將自動提示是否超過月銷售額(季度銷售額)及填報注意事項。
52.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現轉讓不動產,除了按照申報系統提示填報不動產信息以外,還需要填報申報表相關欄次嗎?
答:需要填報。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不動產,除了按照申報系統提示填報不動產信息以外,還應根據政策適用情況據實填寫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相關欄次,完整申報當期全部銷售額。
53.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沖紅,當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時,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國家稅務局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按季度申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銷售額超過10萬,但是當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現在對代開的專用發票開具紅字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就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應的應稅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告明確,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54.如果繳納過稅款后專票丟失,按現行規定辦理了丟失手續,后續開具了紅字專用發票,可以申請退還稅款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如果繳納過稅款后專票丟失,按現行規定辦理了丟失手續,后續開具了紅字專用發票,可以申請退還稅款嗎?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出具紅字專用發票后,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經繳納的稅款。
55.總局公告2019年底4號中“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這句話怎么理解?專票開具后對方公司已認證,再追回能否退稅?
答:銷方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因購買方已將該張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無法作廢的,可由購買方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并做進項稅額轉出后,銷方納稅人便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并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該張專用發票已繳納的稅款。
56.總局2019年4號公告“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是必須在當期進行處理,還是后期也可以進行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八、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此規定中“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是指必須在當期進行處理申請退還,還是后期也可以進行處理申請退還?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相關文件沒有對納稅人開具紅字發票的時限進行限制。
57.原發票無法退回紅沖導致的增值稅免稅政策執行難問題由于政策出臺時間與政策執行始期存在“時間差”,出現稅務機關在1月份代開發票多征稅款,只能用紅字沖回后重新開具,但受票方在異地,不配合將原發票退回,無法開具紅字發票沖回,納稅人多繳稅款無法退還,使減稅降費優惠政策不能執行到位。
答:由于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下游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款,為保障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在繳納增值稅后方可開具。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如果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需要將增值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轉出,并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后,由稅務機關根據校驗通過的《信息表》為銷售方代開紅字專用發票,并不需要將原發票退回。
58.符合免稅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代開普票時不進行征收稅款,還是先征后退?
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問:符合免稅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是代開普票的時候不進行征收稅款,還是先征收,申報后在申請退稅?
答:符合免稅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征收增值稅。
59.租金收入分攤政策的適用范圍?
答:按照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這是一項普遍適用的規定。在執行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時,考慮到出租房屋的多為自然人,為充分釋放政策紅利,也為了促進房地產租賃市場的發展,允許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攤適用免稅政策。目前,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規模納稅人不適用此項政策,我們將在下一步統籌研究相關政策的適用范圍。
60.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賃期分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問: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屬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
答:自然人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屬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61.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后,其他個人發生銷售不動產如何處理?
答: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實行按次納稅。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照章納稅。
62.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后,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標準是否提高?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問: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否適用按月10萬元按季30萬元的規定?
答: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為2萬元時,為減輕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負擔,部局兩家發文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繳費義務人,同時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這是一項長期有效的政策。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3萬元后,部局兩家又發文明確,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繳費義務人,同時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但此項政策有明確的執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執行。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10萬元后,部局兩家也未再相應提高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標準。因此,目前僅有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政策仍繼續有效。下一步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征繳問題,財政部正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研究。
63.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小規模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國家稅務局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相關免征增值稅的公告,對于月(季度)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銷售額是否需要征增值稅?
答:按照現行發票管理有關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在性質上屬于普通發票。因此,月(季度)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64.如何應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造成的上游免稅下游抵扣問題?
部分銷售摩托車或農用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若當期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將會造成銷售給一般納稅人的部分存在上游免稅下游抵扣的問題。問:如何應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造成的上游免稅下游抵扣問題?
答:按照現行發票管理有關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在性質上屬于普通發票,同時還具備增值稅抵扣功能。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確保提高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的政策扎實落地,對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且下道環節取得相應發票的,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同時,應加強后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風險防范,依托快速反應機制對識別出的疑點開票行為,及時推送基層核實處理。
65.如何保持稅控服務單位對不收取服務費的小規模納稅人的服務質量?
由于月銷售額10萬以下(按季納稅3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沒有稅款可以抵減稅控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根據《關于免收增值稅稅控系統技術服務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對于這部分納稅人暫不收取服務費,可能影響技術維護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
答:稅務總局已經約談兩家稅控服務單位總部,對使用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享受10萬元免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要求其保證服務質量。各級稅務機關要履行好監督職能,確保稅控服務單位能夠按規定為此類納稅人提供服務,及時為納稅人解決各類問題,保障服務質量。
66.按次申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能否按月享受未達10萬元增值稅免征政策?
答: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征稅。對于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基層稅務機關輔導納稅人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67.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期有留抵,轉成小規模納稅人之后,該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局總局公告2018年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統一調整轉登記日當期(即一般納稅人期間最后一期申報)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具體處理方式,按照18號公告規定執行。
68.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能否享受10萬元以下增值稅免稅政策?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合計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其包含銷售不動產在內的所有銷售額均可享受免稅政策。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個人銷售住房,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的,可以相應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舉例說明:
例1:按季納稅的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季度僅發生一筆銷售不動產行為,銷售額為29萬元,未超過季度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該納稅人一季度29萬元的銷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例2:按月納稅的B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的收入4萬元,提供服務的收入3萬元,銷售不動產的收入2萬元。合計月銷售額9(=4+3+2)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該納稅人當月銷售貨物、服務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9萬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69.其他個人在2018年采取預收款方式出租不動產,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后租賃期的預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過3萬元但未超過10萬元的,能否申請退還2019年及以后租賃期對應的增值稅稅款?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將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提高至10萬元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個人在2018年采取預收款方式取得的2019年及以后租賃期的不動產租金收入,應適用原月銷售額3萬元(季度9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月均租金超過3萬元繳納的增值稅,不能申請退還。
70.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已申報納稅但未開具發票、轉登記前業務發生銷貨退回需要沖紅、以及開具錯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在轉登記后如何開具發票?
答: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已申報納稅但未開具增值稅發票,在轉登記以后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71.對于已經實行匯總納稅的一般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年銷售如果達不到500萬元,該分支機構能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在取消匯總納稅后,符合轉登記條件的可以辦理轉登記手續。
72.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上月發生的銷售在本月發生銷售退回,本月實際銷售額超10萬元,如何確定本月銷售額能否享受增值稅免征優惠?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因此,發生銷售退回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以本期實際銷售額扣減銷售退回相應的銷售額,確定是否適用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73.新辦或注銷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是按照實際經營期享受還是按季享受優惠?
答:從有利于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的角度出發,對于選擇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不論是季度中間成立還是季度中間注銷的,均按30萬元判斷是否享受優惠。
74.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在2019年1月1日后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對應的租賃期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的,能否享受4號公告相關優惠政策?
答:納稅人應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判斷是否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8年12月31日前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過3萬元的標準,判斷是否免征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1月1日后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過10萬元的標準,判斷是否免征增值稅。
75.成品油銷售企業(加油站)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無行業限制,但明確規定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情況除外。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76.行政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委會等非企業性單位,對外出租不動產收取的預收款,能否以分攤后的銷售額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非企業性單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適用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政策規定,不能以分攤后的銷售額享受普惠性免稅政策。
77.孵化器自用或出租等方式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產權權屬不為企業所有,為零租金租入房產或為有租金租入房產,且此房產有不動產經營租賃收入,房屋租賃收入或房屋轉租收入。對于產權不屬于孵化器的不動產,對其取得的不動產租金收入,是否可享受經營租賃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不動產租賃服務屬于經營租賃服務。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是轉讓不動產使用權的行為,不涉及所有權。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向在孵對象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對其取得的不動產租金收入,可以享受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78.納稅人在季度中間開業、注銷、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統一以30萬元的標準判斷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對于金三升級調整前按實際經營期計算沒有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是否予以退(抵)稅?
答:納稅人在季度中間開業、注銷、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統一以30萬元的標準判斷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在金三系統升級調整前,已按照實際經營期計算沒有享受政策的,予以退稅。
79.按次(日)納稅,免征增值稅限額為500元以下,能否提高標準?
答: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起征點適用于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其中,按期納稅的個體工商戶起征點較高,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自然人,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2013年起,為扶持小微企業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免征增值稅,與按期納稅的個體工商戶的起征點政策取齊。此后,對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的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不斷加大,免稅標準逐步提高到月銷售額10萬元。在這個過程中,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并未同步調整。下一步,我們將結合增值稅立法,配合財政部統籌研究解決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問題。
此外,為擴大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受益面,總局已經明確,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對于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各地引導其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