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新)
二、業務描述:
納稅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領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開具發票之前,需要稅務機關對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進行初始化發行,將開票所需的各種信息載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三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
四、辦理材料:
1.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根據領購的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報送)
2.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1份(查驗后退回)
3.《稅務事項通知書》(發票票種核定通知)或《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1份(查驗后退回)
五、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自助辦稅終端辦理,具體地點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六、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八、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九、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十、辦理流程:
十一、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稅務機關向需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每一位納稅人發放《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使用告知書》(以下簡稱《使用告知書》),告知納稅人有關政策規定和享有的權利。服務單位憑《使用告知書》向納稅人銷售專用設備,提供售后服務,嚴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書》的納稅人發售專用設備。
5.納稅人辦理初始發行后,可攜帶相關資料領取增值稅發票。
6.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納稅人應每月征收期申報前抄報增值稅發票數據。
7.納稅人取得由服務單位開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銷售發票(初次購買)以及相關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可以按規定按照發票票面的價稅合計全額抵減增值稅稅款,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8.增值稅納稅人使用的稅控盤、金稅盤、報稅盤等稅控專用設備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