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
二、業務描述: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特定事項產生的留抵稅額,按照一定的計算公式予以計算退還,主要包括:
1.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2.對外購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退稅。
3.符合條件的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4.自2018年7月27日起,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5.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6.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上述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四、辦理材料:
1.《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申請表》4份(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外購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退稅、符合條件的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填)
2.《退(抵)稅申請表》4份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1.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1)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1份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復印件1份
(3)進口協議復印件1份
(4)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1份
2.對外購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退稅:
(1)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1份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復印件1份
(3)購進合同復印件1份
(4)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1份
3.因特殊情況不能退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原繳款賬戶:
由于特殊情況不能退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原繳款賬戶的書面說明,相關證明資料,和指定接受退稅的其他賬戶及接受退稅單位(人)名稱的資料1份
五、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六、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八、辦理時間: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和對外購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退稅事項,15個工作日內辦結;
其他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事項,10個工作日內辦結。
九、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十、辦理流程:
十一、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對外購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退稅,納稅人應于每月申報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其他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提出申請。
6.納稅人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
7.對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購進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因購進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8.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9.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