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注銷發行(新)
二、業務描述:
納稅人發生清稅等涉及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需注銷發行的,稅務機關在增值稅稅控系統中注銷納稅人發行信息檔案。需收繳設備的,收繳納稅人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三條、第二十三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六條
四、辦理材料:
1.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根據領購的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報送)
2.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清稅注銷:清稅注銷清稅申報表(注銷申請表)1份(查驗后退回)
五、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六、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八、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九、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十、辦理流程:
十一、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注銷發行前,應事前辦理空白發票的退回或繳銷,以及采集已開具增值稅發票數據。
6.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繳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1)依法清稅注銷、終止納稅義務。(2)減少分開票機。(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需更換新型號防偽稅控設備的,其舊型號防偽稅控設備需辦理注銷發行。
7.納稅人當前使用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發生損毀或盜失等情況,若繼續使用的,做更換金稅設備處理,不再繼續使用的,報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注銷發行。
8.增值稅納稅人使用的稅控盤、金稅盤、報稅盤等稅控專用設備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