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已經認證抵扣,由于一些原因要開具紅字發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藍字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因此,已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不應退還銷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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