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汽車生產企業是一般納稅人,有一客戶給該企業1600萬元預付款,讓其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該企業并沒發貨。該汽車生產企業已經就此筆業務確認了銷項稅,按照現行會計準則這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故此沒有確認收入。但是當地稅務機關要求企業確認收入,請問該企業是否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處理上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根據上述規定,銷售商品如果提前開具發票,開具發票的當天即為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但企業所得稅要求銷售商品時,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因此,你們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先開具發票,商品未發出,按規定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處理上不需要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