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收到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寫的是稅務機關名稱可以嗎?
回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條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 1.“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銷方開戶銀行及賬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5.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其他項目按照專用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