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發生出口業務,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時,是否統一選擇免稅開票?
答: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商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8號)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貨物或提供出口勞務、服務時,應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五聯版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時選擇“免稅開票”選項。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或提供出口勞務、服務,出口企業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出口企業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得選擇“免稅開票”選項,應選擇“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出口業務時,選擇“免稅開票”,但適用征稅政策的,應選擇“適用稅率”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