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銷售貨物收取的保險費,能否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50號)規定: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壓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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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因此,代辦保險費用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也不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