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交通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價值入賬的核算方法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通知》(財會〔2017〕2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的通知》(財會〔2017〕11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財會〔2018〕34號)等文件要求,結合交通基礎設施的資產特性及實務操作要求,制定我省交通基礎設施資產價值入賬的核算方法。
一、記賬主體
根據“誰承擔管理維護職責就由誰入賬”的原則,交通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主體即為交通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
(一)公路公共基礎設施
1.企業管理維護的公路資產。由企業管理維護的收費公路及其他專用公路,由經營管理企業作為記賬主體。
2.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管理維護的公路資產。州、市交通運輸局或縣、市交通運輸局進行管理維護的公路資產,以實際履行管理養護職責的各級交通運輸局作為記賬主體。
3.省公路局管理維護的公路資產。由省公路局及其下屬公路(分)局進行管理維護的公路資產,以實際履行管理養護職責的省公路局或其下屬公路(分)局作為記賬主體。
4.其他事業單位管理維護的公路資產。其他事業單位管理維護的公路資產,以實際履行管理養護職責的單位作為記賬主體。
以上公路公共基礎設施,除企業管理維護的收費公路和其他專用公路外,其他由多個管理主體共同管理維護的公路資產,暫按現有分管比例各自登記入賬。
(二)航運公共基礎設施
1.航道。我省航運基礎設施中的航道主要是在原有天然資源的基礎上,通過航道整治工程形成,但完成航道整治工程竣工后的航道實際仍為自然存在的河道、湖泊。同時,目前我省制定的航道維護費用標準是按航道等級測算的費用性支出,作為航道價值認定的依據不夠充分。經向交通運輸部匯報了解,航道是否納入交通基礎設施仍然存在爭議,故暫不入賬,待相關部委明確后再按要求確認記賬主體。
2.港口(碼頭)。我省港口、碼頭建設按照屬地原則,目前港口維護、經營、管理職責在州、市。按照“誰承擔管理維護職責就由誰入賬”的原則,由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維護的港口、碼頭,以州、市交通運輸局或交通運輸局下屬的單位作為記賬主體。交由企業經營管理的港口、碼頭,由企業作為記賬主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核算。
二、入賬分類
(一)公路公共基礎設施
根據公路技術等級對公路基礎設施進行分級分類明細核算,不再細分路基、路面、橋涵、隧道等。具體為:
公共基礎設施--交通基礎設施--公路基礎設施--高速公路、一級路、二級路、三級路、四級路....--公路名稱。
跨州、市的同一條公路按分管比例各自登記入賬的,在入賬時應當采用統一的公路名稱,并加以備注,如“二級公路--公路名稱(××段)”。
各級政府會計主體可根據自身管理、核算需求增加相應輔助科目進行核算。
(二)航運公共基礎設施
航運公共基礎設施按如下分類進行核算:
公共基礎設施--交通基礎設施--航運基礎設施--港口(碼頭)--各港口(碼頭)的名稱。
三、折舊
由企業作為記賬主體的收費公路資產和其他專用公路資產,以及港口(碼頭)等交通公共基礎設施,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核算。
由各級政府會計主體作為記賬主體的交通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可暫不計提折舊。
四、入賬價值
交通公共基礎設施原則上實行整體入賬,包含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涵、隧道、附屬工程(含邊坡綠化工程、安全防護設施等),港口的入場道路、碼頭、防波堤、護岸、船臺滑道和船塢等,但應剝離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房屋建筑物、服務區設施、機械設備、車輛、各種裝卸設備、系船浮筒、航標等資產價值。另外,交通公共基礎設施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的相關要求以無形資產入賬。交通公共基礎設施具體入賬價值按以下方式確認:
(一)存量交通公共基礎設施
1.能夠取得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資料的,按照項目竣工決算所列項目投資審定數剝離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資產價值后的金額進行初始價值計量。無法取得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資料的,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對無法取得的事實及理由予以披露,同時按照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等所列評估價值進行初始價值計量,未進行資產評估的,按照重置成本進行初始價值計量。
2.公路公共資產重置成本可根據存量公路技術等級,里程、面積等進行系數調整,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資產價值指標進行初始價值計量。
3.港口(碼頭)公共資產重置成本可根據港口的吞吐量、泊位、泊位深度及作業區大小的情況進行初始價值計量。
4.使用重置成本作為初始價值計量的,需履行內部報批程序。經內部報批程序確定的交通基礎設施資產重置成本,原則上由各級政府會計記賬主體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各單位財務部門可將建設管理部門提供的經內部審批后確定的包含項目名稱、技術等級、行政等級、資產入賬價值的明細清單作為原始入賬憑證,將交通基礎設施資產用重置成本登記入賬。
(二)新建交通公共基礎設施
新建交通公共基礎設施一律按照項目最終竣工財務決算資料中所列項目投資審定數剝離應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資產價值后的金額進行初始價值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