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
云財規[2025]14號 2025-6-13
省委宣傳部,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各州市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7號)規定,現就我省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二、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公布之日前,已征收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可抵減繳費人以后應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或予以退還。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財政廳
2025年6月13日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7號)規定“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為貫徹落實好財稅〔2025〕7號文件,支持我省文化事業發展,省財政廳在充分聽取省委宣傳部、部分繳費人及行業協會意見后,制定印發了《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云財規〔2025〕14號)(以下簡稱《通知》)。
二、制定依據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7號)。
三、主要內容
《通知》共三條,主要明確如下內容:
一是根據財政部規定的優惠時間及減征幅度,明確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二是對2025年1月1日起至《通知》公布之日前,已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明確可按照《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幅度,抵減繳費人以后應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或予以退還。
三是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明確了《通知》的施行日期。
四、施行日期
按照上位文件要求,該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同時為符合《云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因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實施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規定,明確《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