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征求 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進一步規范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草擬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的優惠事項及車船稅稅額標準與現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車船稅稅額標準公告》保持一致,明確了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申報納稅期限。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5年8月16日前通過電子郵箱(xinjiangshuiwu@163.com)或者信函方式(地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青年路397號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資源和環境稅處,郵政編碼:830002)反饋。 稅 屋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2025年8月6日 附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區范圍內屬于《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我區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免征車船稅的車船外,我區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收車船稅。 第五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車船稅代收代繳義務,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上月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稅款和滯納金,同時報送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