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成都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成公積金委〔2025〕10號 2025.10.15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省級分中心:
為持續(xù)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惠民功效,減輕繳存人還貸壓力,經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將《成都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修訂)》印發(fā)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5年10月15日
成都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業(yè)務管理,防范貸款風險,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成都市靈活就業(yè)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是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將尚未結清的本市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原商業(yè)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
貸款所購住房是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修建的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商轉公貸款的申請、審批、發(fā)放、回收、擔保、貸后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商轉公貸款審批通過后,借款申請人辦理對應順位抵押登記,商轉公貸款資金劃轉到原商業(yè)貸款銀行指定賬戶,專項用于提前償還原商業(yè)貸款。原商業(yè)貸款余額與商轉公貸款金額的差額部分,借款申請人可選擇自行結清,形成純商轉公貸款;也可選擇繼續(xù)正常償還,形成商轉公組合貸款。
第五條 原商業(yè)貸款銀行應與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簽訂《商轉公貸款合作協議》,簽約銀行名單可通過成都公積金中心官方網站、小程序等渠道查詢。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可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商轉公貸款。
第七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借款申請人應符合《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成都市靈活就業(yè)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管理辦法》等文件規(guī)定的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是原商業(yè)貸款借款人,是原商業(yè)貸款所購住房產權人。
(二)原商業(yè)貸款尚未結清,銀行已同意提前償還該筆貸款。
(三)原商業(yè)貸款所購住房是借款申請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唯一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產權明晰、無糾紛,除原商業(yè)貸款對應抵押外,未設立其他抵押、居住權,不存在查封等權利限制情形。
(四)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
第八條 借款申請人的配偶、其他產權人及其配偶應作為共同申請人,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并承擔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因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調整產權人的,需在申請商轉公貸款前完成調整。
第九條 商轉公貸款記錄視為一次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人公積金貸款累計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記錄之一的:
1. 當前貸款逾期或擔保人代償的。
2. 近兩年內連續(xù)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計逾期6次(含)以上的。
3. 存在呆賬、核銷、止付、被強制執(zhí)行等非正常情形的。
(二)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
(三)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四)樓齡超過30年、磚木結構、無獨立廚衛(wèi)的;被有關部門鑒定為危房、認定為已改變產權用途的;存在其他不宜處置情形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商轉公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商轉公貸款的可貸金額根據本市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貸款公式計算的額度、原商業(yè)貸款剩余本金、住房價值、還貸能力等因素,綜合評估借款申請人實際情況后,取最低值并向下確定為1000元的整數倍。
(一)住房價值
1. 原商業(yè)貸款剩余本金不超過住房價值的80%,借款申請人近兩年內連續(xù)逾期2期或累計逾期4-5次的不超過70%。
2. 原商業(yè)貸款剩余本金以貸款銀行證明為依據。
3. 住房價值按成交價格、評估價格中的最低值認定。
(1)成交價格以辦理原商業(yè)貸款時經住建部門確認的網簽備案合同價款為準。
(2)評估價格以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住房價值為準。
(二)還貸能力
借款申請人償還住房貸款月還款額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家庭月收入認定按公積金貸款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商轉公貸款的可貸期限根據公積金貸款期限、原商業(yè)貸款剩余還款期數等因素,綜合評估借款申請人實際情況后,取最低值并向下確定為12個月的整數倍。
(一)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30年,且不超過抵押房產剩余的土地使用權年限。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符合貸款條件的兩人及以上借款申請人,可按期限較長的一方確定貸款期限。
(二)原商業(yè)貸款剩余還款期數以貸款銀行證明為依據。
第十三條 商轉公貸款利率及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 辦理資料
通過共享渠道可獲取的,借款申請人無需提供資料。通過共享渠道無法獲取的,借款申請人需配合提供以下資料。
(一)身份證明
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
(二)所購住房資料
《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登記信息摘要。
(三)原商業(yè)貸款銀行出具的《提前償還商業(yè)貸款的函》。
第十五條 辦理流程
(一)借款申請人申請商轉公貸款時,應在商轉公貸款辦理銀行填寫書面申請,配合貸款辦理銀行通過聯網查詢等渠道獲取真實、完整、有效的申請資料,及貸款調查和審查。
商轉公貸款辦理銀行名單可通過成都公積金中心官方網站、小程序等渠道查詢。
(二)貸款辦理銀行對貸款申請及申請資料進行受理、調查、初審,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三)成都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查、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貸款辦理銀行。
(四)貸款辦理銀行根據審批結論,通知借款申請人辦妥合同簽署及其他相關手續(xù)。借款申請人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的順位抵押登記,貸款辦理銀行領取不動產登記證明(順位抵押權)。
(五)達到放款條件后,貸款辦理銀行移交成都公積金中心進行核準。
(六)成都公積金中心核準通過后,貸款辦理銀行發(fā)放貸款到原商業(yè)貸款銀行指定賬戶,商轉公貸款起息。
(七)貸款辦理銀行通知合同簽訂方領取合同。
第十六條 在商轉公貸款辦理流程中出現以下情形的,成都公積金中心或貸款辦理銀行有權退回貸款申請。
(一)審查發(fā)現借款申請人不符合貸款規(guī)定。
(二)原商業(yè)貸款所購住房被查封、設立其他抵押、設立居住權等,影響抵押權實現。
(三)其他可能影響商轉公貸款安全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為防范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成都公積金中心可根據個貸率等指標,對商轉公貸款實行輪候發(fā)放、暫停受理等動態(tài)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成都公積金中心包含成都公積金中心省級分中心。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成都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修訂)》解讀
供稿: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更新時間: 2025-10-15
一、修訂背景
自2024年10月“商轉公”貸款政策實施以來,政策運行平穩(wěn),社會反響良好,有效減輕了職工還貸壓力。為持續(xù)發(fā)揮公積金制度惠民作用,擴大政策受益范圍,優(yōu)化服務體驗,結合群眾實際訴求與風險管理需要,成都公積金中心對《成都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延續(xù)政策實施期限,優(yōu)化辦理流程及覆蓋范圍。
二、主要內容及說明
(一)辦理方式
成都公積金中心提供便捷的商轉公貸款服務,審批通過后,借款人辦妥順位抵押登記手續(xù),公積金貸款資金將直接劃轉至原商業(yè)貸款銀行指定賬戶,用于部分或全部結清原商業(yè)貸款。該方式具有以下優(yōu)勢:一是借款人無需自行籌集還款資金,有效緩解籌資壓力;二是可根據原商業(yè)貸款剩余金額,靈活選擇轉為純公積金貸款或商轉公組合貸款。
(二)申請條件
申請商轉公貸款,借款申請人應符合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無未結清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等公積金貸款基本條件,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系原商業(yè)貸款借款人及所購住房產權人;原商業(yè)貸款尚未結清,銀行同意提前償還該筆貸款;所購住房系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權屬清晰且無其他抵押、居住權或糾紛。
(三)修訂要點
本次修訂聚焦便民利民與政策持續(xù)優(yōu)化,具體內容包括:
1.擴大政策覆蓋范圍。取消“本市繳存”限制,符合條件的異地繳存職工也可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業(yè)務。
2.增加業(yè)務辦理銀行。在原有15家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基礎上,與中心簽訂《商轉公貸款合作協議》的商業(yè)銀行均可參與辦理商轉公貸款業(yè)務。
3.大幅精簡申請資料。推行“零資料”服務,通過共享渠道無法獲取的,需要提供的申請資料由11項壓縮至3項。
4.明確產權狀態(tài)要求。因離婚析產等發(fā)生產權變更的,須在貸款申請前完成相關財產明晰手續(xù),確保抵押物權屬清晰。
5.延長政策有效期。將政策有效期延長至5年,增強政策連續(xù)性與公眾預期穩(wěn)定性。
三、解讀機構和解讀人
解讀機構: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業(yè)務管理部
解 讀 人:董澤軍
解讀電話:(028)86280038 (028)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