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和稅額標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更好地發揮城鎮土地使用稅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稅負的作用,服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四川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7—1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成都市財政局聯合起草了《成都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和稅額標準(征求意見稿)》,現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請于2025年9月12日至10月13日期間,提出意見并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
一、來信請寄至:成都市青羊區槐樹街53號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郵編:610014),并在信封上注明“《成都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和稅額標準(征求意見稿)》回復意見”字樣。
二、電子郵件請發至:cdsswjcchxwsc@163.com。
稅 屋附件:
1.成都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和稅額標準(征求意見稿)
2.起草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
成都市財政局
2025年9月12日
成都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和稅額標準(征求意見稿)
為更好地發揮城鎮土地使用稅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稅負的作用,服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四川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7—1號)規定,制定本標準。
一、征稅范圍
城市、縣城的征稅范圍為各區(市)縣所轄街道全域土地和建制鎮納入城區(縣城)規劃的土地。
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土地。
二、稅額標準范圍
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下簡稱成都高新區等六個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范圍為每年每平方米(以下省略每年每平方米)8元至20元。
四川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的城市范圍內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范圍為6元至16元。
成都東部新區和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城市、縣城范圍內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范圍為4元至12元。
建制鎮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范圍為2元至8元。
各區(市)縣應在上述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范圍內,將本地區內土地劃分為三至五個等級,制訂相應的稅額標準(具體范圍為2元、4元、6元、8元、10元、12元、16元、20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成都高新區等六個區土地等級及稅額標準
鑒于成都高新區等六個區經濟繁榮程度較為接近,土地級差比較一致,為統一稅賦,避免稅賦水平不平衡引發不必要的稅收競爭,由成都市人民政府統一制定具體土地等級范圍及相應的稅額標準。
根據市政建設情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成都高新區等六個區土地劃分為一至四級,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為8元至20元。具體土地等級范圍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詳見附表。
四、施行時間
上述征稅范圍、土地等級和稅額標準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有效期內相關法律法規等政策文件修訂或者重新發布,則按修訂或者重新發布的政策文件執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08〕27號)同時廢止。
附:成都高新區等六個區土地等級范圍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表
起草說明
為更好地發揮城鎮土地使用稅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稅負的作用,服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四川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7—1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成都市財政局聯合起草了《成都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和稅額標準》(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作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08〕27號)規定了我市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經過多年發展,我市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狀況與2008年相比有較大變化,現有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不能與當前情況相匹配,影響了城鎮土地使用稅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稅負作用的發揮。
為解決上述問題,同時,為了更好服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縮小成渝兩地土地要素成本差異,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成都市財政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四川省財政廳指導,學習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相關做法,認真分析研究當前我市經濟發展、土地利用狀況,在充分征求市級相關部門和各區(市)縣政府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征求意見稿。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第五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四川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6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4.5元至24元;(三)小城市3元至18元;(四)縣城(不含本款第五項規定的縣城)1.5元至12元;(五)建制鎮……0.6元至8元。”第五條規定:“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制訂相應的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主要內容
一是結合中央、省級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相關規定和我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情況,對城市、縣城、建制鎮的征收范圍進行明確。二是結合當前各區(市)縣經濟發展和土地利用狀況,分區域規定了各區(市)縣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范圍,并參照重慶市規定,明確了具體適用稅額標準。三是直接劃分了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應稅土地的土地等級,并規定了對應的稅額標準。四是規定了政策施行日期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