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25年第2號 2025-07-07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落實好全面深化改革決策部署,高質量推進稅收法治建設,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第53號修改)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對部分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有關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稅 屋附件:
1.部分條款廢止和修改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2.全文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2025年7月7日
| 附件1 | ||||||
| 部分條款廢止和修改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 ||||||
| 序號 | 標題 | 文件字號 | 發布時間 | 廢止和修改的條款 | 修改前內容 | 修改后內容 |
| 1 |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電子申報納稅管理試行辦法》的公告 |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2號,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2023年第1號廢止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項 | 2010年8月17日 | 廢止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第十四條第一款 |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停其電子申報納稅方式: (一)簽約賬戶存款不足、又未申請延期繳納稅款造成欠稅的; (二)簽約賬戶變更后未及時到稅務機關變更而影響稅款劃轉的; (三)經營地址發生變動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 (四)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暫停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的納稅人,應按規定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納稅,并接受主管稅務機關處理,待相關情形解除并經稅務機關確認后,恢復實行電子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納稅人采取電子申報納稅方式,因稅務機關計算機設備、通訊線路突發性故障等原因,導致納稅人重復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納稅人辦理退稅或經納稅人同意抵頂納稅人以后屬期應納稅款。 納稅人簽約賬戶存款余額不足,導致銀行無法正常劃轉稅款的,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納稅人。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積極引導納稅人使用數字認證和電子簽名技術,明確雙方責任,確保申報數據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準確性。 納稅人應用數字認證和電子簽名技術報送電子申報納稅數據的,可逐步取消其紙質資料的報送。 |
第十四條 納稅人采取電子申報納稅方式,因稅務機關計算機設備、通訊線路突發性故障等原因,導致納稅人重復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納稅人辦理退抵稅。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積極引導納稅人使用數字認證和電子簽名技術,明確雙方責任,確保申報數據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準確性。 |
| 2 |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統一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8號 | 2019年7月12日 | 修改第一條 |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印花稅、文化事業建設費、預繳的土地增值稅,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等稅費,除部分行業外,原則上實行按月申報。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印花稅、文化事業建設費、預繳的土地增值稅,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印花稅、文化事業建設費、預繳的土地增值稅,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稅費,除部分行業外,原則上實行按月申報。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印花稅、文化事業建設費、預繳的土地增值稅,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
| 附件2 | |||
| 全文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 |||
| 序號 | 標題 | 文件字號 | 發布時間 |
| 1 |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所屬山東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公告 |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1號 | 2011年3月18日 |
| 2 |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納稅人期初存貨進項稅額分期轉出事項的公告 |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8號 | 2012年9月11日 |
| 3 |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山東省郵政公司等企業所屬分支機構名單的公告 |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15號 | 2013年11月5日 |
| 4 |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水利廳關于發布《山東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水利廳公告2019年第13號 | 2019年11月29日 |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制定背景是什么?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營造良好稅收營商環境,加快推進稅收法治建設,按照《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第53號修改)有關規定,結合稅收征管實際,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對本級制定的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并根據清理結果發布《部分條款廢止和修改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全文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共涉及6份稅務規范性文件。
二、《公告》部分條款廢止和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公告》有2份稅務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修改或廢止。主要是相關條款與現行規定不一致或相關內容已不適應現實需要,如《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電子申報納稅管理試行辦法〉的公告》(公告〔2010〕2號)修改了“因稅務機關計算機設備、通訊線路突發性故障等原因,導致納稅人重復繳納稅款”的處理方式,廢止了“納稅人簽約賬戶存款余額不足,導致銀行無法正常劃轉稅款的,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納稅人”等規定事項。
三、《公告》全文廢止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公告》有4份稅務規范性文件全文廢止。在這些文件中有的文件已被新規定替代,如《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水利廳關于發布〈山東省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13號),已被《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字〔2024〕178號)所替代;有的文件規定事項與現行稅收征管實際不符,不適應現實需要,如《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納稅人期初存貨進項稅額分期轉出事項的公告》(公告〔2012〕8號);有的文件其上位文件部分條款已廢止、修改,如《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山東省郵政公司等企業所屬分支機構名單的公告》(公告〔2013〕15號)。
四、《公告》何時開始施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