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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2025〕80號 2025-11-17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相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規定,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2024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以及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供養親屬。 傷殘津貼待遇調整不包括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項目和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每月分別增加253元、242元、228元、220元;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參照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執行。 (二)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分別調整至4322元/月、3457元/月、2593元/月。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已領取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調整后實際領取額低于1556元的,調整至每人每月1556元。 三、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調整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費用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執行時間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親屬切身利益,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通知》執行,確保調整的工傷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到位。工傷保險待遇調整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財政廳 2025年11月17日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保障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基本生活,擬定了《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審議稿)》,現就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調整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在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運行平穩的情況下,綜合考慮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等因素,對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進行調整。 二、調整內容及執行時間 對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待遇進行調整提高,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三、傷殘津貼如何調整 傷殘津貼采取定額與適當傾斜原則進行調整,傾斜調整充分考慮了傷殘等級、程度等因素。根據《指導意見》規定,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每月分別增加253元、242元、228元、220元,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參照四級傷殘津貼調整標準執行。 四、生活護理費如何調整 生活護理費按照我省全口徑城鎮就業社會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的要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以2024年公布的青海省全口徑城鎮就業社會平均工資8643元的50%、40%、30%分別調整至4322元/月、3457元/月、2593元/月。 五、供養親屬撫恤金如何調整 供養親屬撫恤金采取定額調整和托底保障相結合方式調整,設定供養親屬撫恤金下限主要是解決部分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較多,供養親屬撫恤金偏低的問題,積極發揮托底保障作用。根據《指導意見》規定,每月增加10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后實際領取額低于1556元的,調整至每人每月1556元。 六、待遇調整費用的支付渠道 本次調整加發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所需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支付。即: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其中: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原渠道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