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青政〔2025〕11號 2025-04-1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F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標準
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0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0元。
二、適用范圍
本次調整適用于青海省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三、工作要求
最低工資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勞動保障制度,對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各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強化監督檢查,確保最低工資標準嚴格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青政〔2023〕8號)同時廢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海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相關政策解讀
一、什么是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目的和意義是什么?
最低工資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勞動保障制度,是政府在市場條件下宏觀指導調控工資收入分配的一種重要手段。目的是保證勞動者所獲得的最低工資能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資制度的建立和施行,對規范企業用工行為、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義。
二、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法律依據和具體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最低工資制度以及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和調整的依據是《最低工資規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令第21號,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所稱正常勞動應如何把握?
《最低工資規定》中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休息休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四、《最低工資規定》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五、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分別是什么?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六、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參考因素有哪些、調整周期如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條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如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發生變化,應當適時進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人社部關于做好2025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原則上各省份今年都要對最低工資標準作新一輪調整”。
七、我省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按照《最低工資規定》中關于“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因素”的規定。我省最低工資標準構成包含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八、最低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
加班加點工資不包含在最低工資內。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九、落實最低工資制度的監督職責如何履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最低工資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社(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身權益。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勞動者舉報、投訴和申請仲裁的,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