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萍鄉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及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萍鄉市稅務局公告2025年第2號 2025-07-23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精神,以萍鄉市統計局統計的2024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92498元為計算標準,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及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公告如下:
萍鄉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2774元/月。
萍鄉市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924元/月。
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開始施行!秶叶悇湛偩制监l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及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2024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萍鄉市稅務局
2025年7月23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萍鄉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及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為規范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萍鄉市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萍鄉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和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理解執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精神,單位和職工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個人在不超過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4%的幅度內實際繳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繳存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二、《公告》主要內容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按照萍鄉市統計部門統計的2024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92498元為計算基數,將我市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2774元/月,企業(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924元/月。
三、實施期限說明
此限額標準自2025年7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