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0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9部門關于印發<湖南省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房〔2025〕57號)等規定,為進一步優化土地增值稅納稅服務,規范征收管理,現就有關土地增值稅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全省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普通標準住宅1%,非普通標準住宅2%,其他類型房地產3%。對經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項目報告,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及相關資料,并按月進行更新補充。
三、納稅人應當自房地產開發項目首次取得房地產轉讓收入之日起至辦理清算申報上月末止的期間內,在每月15日前申報預征上月所屬期的土地增值稅。當月納稅人申報期限發生調整的,按調整后的期限執行。
四、稅務機關應在收到納稅人清算申報資料后30日內進行受理審查。對符合清算條件且報送的清算資料完備的,予以受理;對符合清算條件但報送的清算資料不齊全的,稅務機關應當責成納稅人在15日內一次性補齊資料,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補齊清算資料后,予以受理;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補齊清算資料且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按核定方式征收;對不符合清算條件的項目,不予受理。主管稅務機關已受理的清算申報,納稅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撤回。
五、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納稅人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之日起90日內完成清算審核;在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清算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90日;對于存在成本費用構成復雜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再次延期不超過90日。
六、稅務機關啟動清算審核后,因不可抗力,或出現公檢法及紀檢監察部門因立案檢查而調取納稅人賬簿憑證等資料、納稅人因存在重大偷逃稅嫌疑而被移交稽查部門處理等情形,導致稅務機關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核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中止清算審核。中止清算的原因消失后應恢復清算,中止期間不計入清算審核期限。
七、納稅人申報土地增值稅清算結果為補稅的,應在申報之日起90日內先按照自行申報數繳納稅款,待稅務機關出具清算審核結論后再結清余額。納稅人申報土地增值稅清算結果為退稅的,待稅務機關出具審核結論后再辦理退稅手續。
八、稅務機關清算審核結論為補稅的,納稅人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補稅,補稅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本公告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受理的土地增值稅預繳申報,按本規定執行。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適用本公告相關規定;已出具清算審核結論的,不做調整。
可通過郵寄、電子郵件的方式向湖南省稅務局反映意見和建議。(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環保西路6號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郵編:410114,電子郵箱:564117152@QQ.com)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