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開展2025年社會保險費年度繳費工資申報工作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通告2025年第5號 2025-07-16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其配套法規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將2025年社會保險費(以下簡稱社保費)年度繳費工資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報時間
7月至9月為年度繳費工資集中申報期,每月1-25日為業務受理期,26日至月底不受理業務。
集中申報期內用人單位可自行修正申報錯誤的年度繳費工資,集中申報期結束后一般不再變動。
二、申報范圍
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職業年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和各類補充險等險種且正常繳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險種且正常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三、年度繳費工資生效日期
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職業年金: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醫療保險和各類補充險:
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四、申報流程
(一)年度繳費工資數據填報
1.繳費工資構成。
職工繳費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有關規定口徑計算。用人單位按照年度繳費工資構成的有關規定,以2024年應發工資收入額準確計算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2025年年度繳費工資的申報依據。
參保職工上年度工資收入月數不足12個月的,按應發放工資月數計算月平均工資作為申報依據。當年新增的參保人員按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申報依據。
2.繳費工資數據填報。
用人單位應據實申報年度繳費工資。
企業在職職工年度繳費工資“按人員”填報,確保每位參保職工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年度繳費工資保持一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年度繳費工資“按險種”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的職業年金年度繳費工資應與基本養老保險年度繳費工資保持一致。
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關破企業職工、失業人員等人群按照當地政策規定填報。
(二)調基補差
1.稅務機關按照政策規定確定各險種繳費基數。調基補差僅適用于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職業年金。醫療保險各險種不涉及調基補差。
2.用人單位申報年度繳費工資后,結合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發布情況,稅務機關計算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職業年金的繳費差額。繳費基數提高的用人單位,需于2025年12月25日前完成補繳;繳費基數降低的用人單位,需向稅務機關提交退費申請。
五、申報渠道
用人單位可通過社保費客戶端、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窗口辦理年度繳費工資申報。
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河北稅務”微信公眾號、電子稅務局、自助繳費終端、辦稅服務窗口、合作銀行繳費渠道申報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
六、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年度繳費工資申報關系到每位職工的切身利益,用人單位應按照政策規定如實申報,并組織職工本人簽字確認,有關資料要妥善保管,存檔備查。用人單位在申報年度繳費工資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參保單位年度繳費工資申報承諾書》。
(二)按時申報。用人單位應結合各險種政策,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年度繳費工資申報,以免影響職工待遇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應根據政策規定,及時確認繳費基數,按時申報繳費。
特此通告。
稅 屋附件:參保單位年度繳費工資申報承諾書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25年7月16日
附件:
參保單位年度繳費工資申報承諾書
我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及其配套法規和《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有關要求,如實申報年度繳費工資收入。現做出以下承諾:
一、申報工資的職工人數與本單位參保職工人數一致,不存在漏保等違規參保問題。
二、職工繳費工資標準均按照政策規定進行申報,不存在少報、漏報、瞞報、虛報繳費工資問題。
三、申報職工年度繳費工資收入時,已按規定組織職工進行本人簽字確認,并存檔備查。
四、提供的所有申報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五、如發生與上述承諾不符問題,我單位將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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