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認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通知[2025年第2批]
瓊財支財[2025]961號 2025-9-28
有關非營利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和《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海南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瓊財稅〔2018〕757號)的規定,經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聯合審核,認定以下非營利組織(名單見附件)符合免稅條件,給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認定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單位,自認定起始時間起,5年內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經認定的非營利組織,應正確區分免稅收入和應稅收入,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獲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應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四、獲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要求,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留存備查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五、非營利組織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稅 屋附件: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單位
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