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關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貨物稅收征管暫行辦法》有關要求的公告
為規范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貨物稅收征管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貨物稅收征管暫行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5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實施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及商品備案管理
(一)本公告所稱進口料件,包括“零關稅”貨物和保稅貨物。其中,“零關稅”貨物為適用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政策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從境外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保稅貨物,從內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企業結轉的保稅貨物以及申報出口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后實施保稅監管措施的貨物。
(二)企業首次申請適用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的,應當向海南省商務廳指定單位提出申請,經市縣初核并報海南省商務廳會同海南省內相關單位審核同意后,通過中國(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以下簡稱海南“單一窗口”)向海關進行備案,經海口海關評估符合海關監管條件的,在海關智慧監管平臺建立企業專用賬冊(以下稱為“備案企業”)。
備案信息包括企業信息、料件及加工制成品信息、加工工藝;對于申請保稅加工累計計算并適用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的,參與累計企業應按照本條第一款聯合向海南省商務廳指定單位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流程由海南省商務廳會同省內部門審核同意后,向海口海關備案。
備案企業新增適用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進口料件及產品的,應按照本條第一款要求備案。
海關監管條件包括實施ERP管理并以海關認可的方式及數據標準與海關聯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非海關高級認證的備案企業安裝視頻監控并與海關聯網、具備生產能力、進口料件及其加工制成品與其他貨物分開存放,設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的會計賬冊。
二、加工增值率核算管理
(三)備案企業申請適用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的,應當在制成品自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前,通過海南“單一窗口”向海關辦理加工增值申報手續。
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海關系統自動生成內銷免征進口關稅確認編號(以下簡稱“確認碼”)并通過海南“單一窗口”推送至備案企業。
備案企業使用保稅進口料件進行加工制造,其加工增值低于30%,且已按照本公告一(二)規定聯合備案適用累計計算增值的,上游備案企業可通過海南“單一窗口”申請內銷免征進口關稅累計編號(以下簡稱“累計碼”),以賬冊結轉方式將累計碼流轉至下游備案企業。下游備案企業核算加工增值率時,可使用累計碼內所含進口料件、境內采購料件價格信息。
(四)使用的進口料件以外幣計價的,備案企業應按照加工制成品內銷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納稅手續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價格后,申報核算加工增值率。因辦理申報納稅手續之日不同,計征匯率發生變化的,需重新核算加工增值率。
對料件分批進口,且不能確定一一對應批次的,備案企業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確定內銷保稅貨物計稅價格辦法》有關規定確定進口料件計稅價格。
加工制成品以及所使用的所有進口料件、境內采購料件(含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產貨物)的品種、規格型號、價格均沒有變化,或者只有價格變化且使加工增值率更高的,該加工制成品再次內銷時,可使用已有的確認碼。
三、進口料件以及內銷制成品申報管理
(五)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適用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的保稅貨物內銷時,按貨物實際報驗狀態申報,報關單填制要求如下:
“申報地海關”填報海口海關所屬隸屬海關(不含“三沙海關”)或者業務現場的關區名稱及代碼;
“進境關別”填報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業務現場名稱及代碼;
“關聯備案號”填報報關單首項商品的確認碼,所有商品項的確認碼填報在加工制成品自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的核放清單中;
“征免性質”填報“含進口料件加工增值貨物”(代碼:496);
“監管方式”填報“一般貿易”(代碼:0110);
“征減免稅方式”填報“隨征免性質”(代碼:5);
“運輸方式”填報保稅港區(代碼:Y);
“隨附單證”填報保稅核注清單編號(代碼:a);
備注欄填報備案企業名稱。
(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備案企業使用保稅貨物開展加工并申請適用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的,保稅貨物進口及其加工制成品自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報關單填制要求如下:
1.保稅貨物進口報關單。
“監管方式”填報為“進料非對口”(代碼:0715);
“征免性質”填報為“進料加工”(代碼:503);
“征減免稅”方式填報為“全免”(代碼:3)。
2.加工制成品內銷報關單。
“申報地海關”填報海口海關所屬隸屬海關(不含“三沙海關”)或者業務現場的關區名稱及代碼;
“收發貨人”填報備案企業;
“關聯備案號”填報報關單首項商品的確認碼,所有商品項的確認碼填報在制成品自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的賬冊清單中;
“征免性質”填報“含進口料件加工增值貨物”(代碼:496);
“監管方式”填報“進料料件內銷”(代碼:0644);
“征減免稅方式”填報“隨征免性質”(代碼:5);
“運輸方式”填報海南自由貿易港(代碼:P);
“備案號”填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保稅加工(增值)專用賬冊編號;
“隨附單證”填報賬冊清單編號(代碼:T)。
(七)備案企業使用“零關稅”貨物開展加工,并申請適用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的,“零關稅”貨物的加工制成品自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報關單填制要求如下:
“申報地海關”填報海口海關所屬隸屬海關(不含“三沙海關”)或者業務現場的關區名稱及代碼;
“收發貨人”填報備案企業;
“關聯備案號”填報報關單首項商品的確認碼,所有商品項的確認碼填報在制成品自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的賬冊清單中;
“征免性質”填報“含進口料件加工增值貨物”(代碼:496);
“監管方式”填報“一般貿易”(代碼:0110);
“征減免稅方式”填報“不計征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代碼:A),或“不計征關稅”(代碼:B),或“不計征關稅、增值稅”(代碼:C);
“運輸方式”填報“海南自由貿易港”(代碼:P);
“備案號”填報“零關稅”加工賬冊編號;
“隨附單證”填報賬冊清單編號(代碼:T)。
四、加工制成品及其他產品監管要求
(八)備案企業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加強使用進口料件加工過程的單耗管理,在賬冊設立時向主管海關進行單耗備案,如實申報凈耗及工藝損耗率,并據實按期向主管海關申報周期性核銷。
(九)使用保稅貨物開展加工業務并適用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的備案企業,應按照加工貿易稅收和監管規定加強保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管理。
使用“零關稅”貨物開展加工業務并適用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的備案企業,應參照加工貿易監管規定加強“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管理。
(十)備案企業生產的含有進口料件但加工增值小于30%的“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照《海關總署關于執行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有關要求的通知》(署稅函字〔2025〕81號)相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
(十一)備案企業應當妥善保存進口料件、境內采購料件耗用數據及財務賬簿、庫管賬簿、合同、發票等有關資料。海關根據風險分析情況,對備案企業申報的加工增值比例、價格、歸類、原產地等涉稅要素進行抽查審核,必要時可派員實地核查,備案企業應積極配合。
(十二)備案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依法予以處理,并將有關情況通報海南省商務廳進行處置:
1.未按照備案的進口料件、加工制成品、生產工藝進行加工制造的;
2.虛假申報進口料件價格、加工制成品價格、境內采購料件價格、單耗的;
3.未按照規定辦理新增進口料件、加工制成品的審核備案手續的。
(十三)備案企業應當如實申報備案信息、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貨物的加工增值情況,對自主核報信息數據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違反本公告,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本公告由海口海關負責解釋。
(十五)本公告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之日起實施。《海口海關關于發布〈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海關實施暫行辦法〉的公告》(海口海關公告〔2021〕2號)、《海口海關關于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報關單填制有關事項的公告》(海口海關公告〔2023〕6號)同步廢止。
海口海關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