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202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繳存人: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廣西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批準,現就202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統計部門提供的2024年度南寧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調整202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8020元,單位和個人月繳存額上限各為3362元,合計為6724元。上述繳存基數上限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南寧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2200元,單位和個人月繳存額下限各為110元,合計為220元。上述繳存基數下限自2025年7月1日起執行。
三、靈活就業自愿繳存人繳存基數上下限參照本通知執行。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1日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202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2025年8月1日,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關于調整202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的通知》,明確調整202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8020元,單位和個人月繳存額上限各為3362元,合計為6724元。調整202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2200元,單位和個人月繳存額下限各為110元,合計為220元。為讓廣大繳存單位及職工了解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相關事宜,現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的必要性
設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是維護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的必要手段,對繳存住房公積金實行“控高保低”,有利于維護和平衡職工權益,防止出現因住房公積金繳存差距大引起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不同單位之間職工收入分配差距擴大,形成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時也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合法權益。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的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0號,2019年3月24日最新修改)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規定:“二、切實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監總局《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第4.0.9:“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符合規定范圍,最高不應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應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南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南金管規﹝2021﹞1號)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五)《廣西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南寧市個人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南金管規﹝2024﹞4號)第八條:“自愿繳存人的繳存基數、月繳存額以自愿為原則,由自愿繳存人在南寧公積金中心當年公布的繳存上下限之間自主確定”。
三、繳存基數上下限計算方式
(一)繳存基數上限
市統計部門提供的2024年度南寧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12081元,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計算方式為112081元÷12月×3倍=28020元(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下同)。
(二)月繳存額上限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計算方式為28020元×12%=3362元,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與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一致,亦為3362元,則月繳存額上限為3362+3362=6724元。
(三)繳存基數下限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桂政發〔2025〕16號)對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即“調整后的全區最低工資標準自2025年7月1日起執行”的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從2025年7月1日起調整為2200元。
(四)月繳存額下限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計算方式為2200元×5%=110元,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與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一致,亦為110元,則月繳存額下限為110+110=220元。
(五)靈活就業自愿繳存人月繳存額上下限
靈活就業自愿繳存人繳存基數、月繳存額上下限與職工繳存基數、月繳存額上下限一致。具體由自愿繳存人在南寧公積金中心當年公布的上下限之間自主確定。
四、繳存基數上下限的執行時間
2025年繳存基數上限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繳存基數下限自2025年7月1日起執行。單位在繳存基數上下限公布前已調整過繳存基數,但職工的繳存基數未調整到位,需執行新的繳存基數上下限標準的,可對相應職工再次進行調整并補繳相應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