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醫保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0月9日
佛山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轉移接續管理,夯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深入實施全民參保,優化參保結構,統一經辦流程,提高參保質量,保障醫保基金安全,維護用人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4〕38號)、《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醫保辦發〔2021〕43號)等國家、省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醫保費征繳退費、籌資待遇、年限設定、關系轉移接續的相關業務管理;踞t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
第三條 建立部門協同機制,明確部門職責:
(一)市醫保部門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制定,統籌做好參保規劃、動員部署、預算編制、基金收支、籌資待遇、轉移接續、宣傳解讀等工作,加強醫;鸸芾砗捅O督。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管理經辦服務工作,負責醫保參保登記、個人權益記錄、關系轉移接續、醫保待遇核發、醫保費退還以及補繳業務等工作。
(二)市人社部門負責協同醫保參保登記工作,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以及失業人員身份認定及信息推送、參保名單報送,做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職工醫保費工作。
(三)市稅務部門負責醫療保險征收工作和繳費服務,協助做好參保動員工作。負責醫保費申報受理、費款征收、職工醫保參保人醫保費補繳、醫保費退費受理核驗、參與基本醫保擴面征繳等工作。
(四)市財政部門負責對醫保基金收支、管理情況實施監督,審核并匯總編制基本醫;痤A決算草案,區、鎮(街道)財政部門及時落實財政補助資金。
(五)市教育部門負責協同中小學和高校學生參保工作,協調相關高校做好參加居民醫保非本市戶籍學生的統計、參保資金收集、辦理參保手續等工作。
(六)市衛健部門負責合理編制區域衛生規劃,優化醫療資源配置,加強醫療機構行為監管,推動醫療機構增強成本控制意識,落實全面預算和成本核算,建立健全科學管理制度,降低醫院運行成本和醫療成本。
(七)市民政部門負責重點救助對象及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等對象身份認定及信息推送、參保名單報送,協同動員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規范參與醫療救助活動等工作。
(八)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進行身份認定及信息推送、參保名單報送,配合做好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軍齡確認等工作。
(九)市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持一級、二級殘疾人證人員)等身份認定及信息推送、參保申報名單報送等工作。
(十)各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村(居)民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實施本辦法規定。
第四條 市醫保部門牽頭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與公安、民政、人社、教育、衛健、司法行政、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聯動,協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與醫保部門在符合國家數據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有關規定前提下,建立數據共享交換機制,共享公民出生、死亡和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信息,以及醫療救助對象、在校學生、就業人員、企業設立變更注銷、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信息,提升參保數據質量、宣傳引導和管理服務水平。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五條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職工醫保:
(一)本市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
(二)在本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
(三)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包括保留勞動關系、辦理傷殘退休手續但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規定年限的人員,下同);
(四)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在本市參加職工醫保的人員。
在本市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醫保。
第六條 下列人員,可以參加居民醫保:
(一)未參加職工醫保的本市戶籍人員;
(二)在本市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大中專學生;
(三)在經批準設立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及高中階段學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學生(以下簡稱中小幼學生);
(四)父母一方在我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滿1年且處于正常參保繳費狀態的非本市戶籍嬰幼兒和學前兒童;
(五)已在本市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
(六)其他按照規定可以參加居民醫保的人員。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參保范圍的下列人員,在醫保年度內申請中途參加居民醫保的,不設置參保后待遇等待期:
(一)新生兒;
(二)重點救助對象和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刑滿釋放人員;
(三)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
第八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醫保,由用人單位負責申請辦理參保和繳費登記,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由其個人按規定申請辦理。
(一)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職工醫保繳費登記,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辦理參保手續;
(二)用人單位繳費登記信息變更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稅務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繳費登記;
(三)用人單位的用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單位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增減員手續;
(四)靈活就業人員向戶籍地或就業地稅務部門辦理職工醫保繳費登記;
(五)經辦機構根據稅務部門的繳費登記信息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變更、注銷信息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引導和支持建立新型用工關系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九條 居民醫保參保登記和參保信息變更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市戶籍居民向戶籍所屬醫保經辦機構申請;
(二)非本市戶籍大中專學生由學校代為向所屬轄區醫保經辦機構申請;
(三)中小幼學生向父母一方本市戶籍或中小幼所屬轄區醫保經辦機構申請;
(四)持本市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人員向居住地所屬轄區醫保經辦機構申請;
(五)重點救助對象和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等由民政、退役軍人事務和殘聯等單位向所屬轄區醫保經辦機構申請。
第三章 籌資政策
第十條 職工醫保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共同繳納醫保費。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由個人按照規定繳納醫保費。
第十一條 職工醫保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收入。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以個人申報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職工醫保參保人以職工月平均工資為依據核定繳費基數上下限,上限原則上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下限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職工醫保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為6%左右,繳納醫保費計入醫保統籌基金;個人繳費費率為2%,繳納醫保費計入個人賬戶。
具體繳費標準如有調整,由市醫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相結合的方式。參保繳費標準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掛鉤,原則上以本市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繳費基數,個人費率為1%左右,財政補助標準與個人繳費達到2:1以內。參保繳費標準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照國家和省標準執行。具體繳費標準如有調整,由市醫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重點救助對象、重度殘疾人、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等符合條件的政府資助代繳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參保繳費
第十三條 職工醫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納醫保費,非因政策規定、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職工醫保費不得緩繳、減免。自繳費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停止繳費次月起停止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為職工參加職工醫;蛘邲]有及時足額繳納醫保費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自用人單位中斷繳費次月起1個月內補繳費用和滯納金的,繳費當月可按規定享受醫保待遇,中斷期間職工應享受的醫保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但不得重復享受,補繳時段計算為連續繳費時間。
(二)自用人單位中斷繳費次月起超過1個月補繳費用和滯納金的,自重新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待遇,中斷期間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醫保待遇不予追溯,補繳時段不計算為連續繳費時間,連續繳費時間重新計算。補繳屬于職工個人賬戶醫保費按規定劃入職工個人賬戶。
(三)非用人單位或個人原因,導致未能及時足額繳費的,補繳后視為正常繳費,醫保待遇不受影響。
連續繳納職工醫保費的靈活就業人員中斷參保,自中斷繳費次月起1個月內可按規定補繳,繳費當月即可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職工應享受的醫保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但不得重復享受,補繳時段計算為連續繳費時間。自中斷繳費次月起超過1個月的,中斷期間不予補繳,自重新繳費次月起享受待遇,連續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居民醫保繳費和待遇享受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居民醫保按年繳費,每年10—12月集中辦理下一年度參保繳費手續;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未按時足額繳納醫保費的,視為自動放棄參保權利。居民醫保中途參保的,按當年度全年標準繳納基本醫保費。
(二)本年度已參加我市居民醫保的人員在下一年度不需要重新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在其繳納下一年度居民醫保費后,保險關系自動延續。人員信息及證件有效性等發生變更的、大中專學生、持出生證參保的新生兒、政府資助代繳人員等應按規定重新申辦下一年度參保;下一年度不續保的,應提前停保,停保當年待遇不受影響。
(三)新入學的非本市戶籍大中專學生,可選擇參加入學年度半年及次年度的居民醫保,按入學年度的繳費標準繳納一年半的醫保費,或單獨參加下一年度居民醫保。在原參保地已參加居民醫保的,需暫停原參保關系。新入學的非本市戶籍大中專學生繳納當年度基本醫保費后自當年9月起享受相應待遇。
(四)新生兒在出生之日起180天內可申請參保,并繳納基本醫保費的,按規定享受繳費年度的醫保待遇。
(五)重點救助對象、重度殘疾人、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實行先登記參保、后資助繳費,自完成參保登記后享受待遇。
(六)自2025年起,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人員外,對未在居民醫保集中參保期內參;蛭催B續參保的人員,設置參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個月;其中,未連續參保的,每多斷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礎上增加變動待遇等待期1個月,參保人員可通過繳費修復變動待遇等待期,每多繳納1年可減少1個月變動待遇等待期,連續斷繳4年及以上的,修復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變動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修復等待期的繳費標準按照繳費當年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標準。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失業保險金領取地參加職工醫保,按規定繳納醫保費,繳費基數為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單位費率繳費計入統籌基金,按個人費率繳費計入個人賬戶,所需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失業人員個人不需繳納費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相應的職工醫保待遇。
第十六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在傷殘津貼領取地參加職工醫保,以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為繳費基數,按規定費率繳納醫保費,應當由用人單位繳納的醫保費按以下情形分別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個人按規定繳費。
(一)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應當由用人單位繳納;
(二)終止勞動關系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月向稅務部門按時足額繳納當月醫保費,職工應當繳納的醫保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醫保費的明細情況告知其本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應當每月向稅務部門按時足額繳納當月醫保費。
稅務部門根據醫保政策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醫保費繳費項目進行核定征收,應在每月底前完成當月的醫保費征收工作,并按規定直接劃入指定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稅務部門按照核定的居民醫保應征額進行征收,并按規定直接劃入指定財政專戶。財政補助、資助資金由經辦機構按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
第五章 重復參保與參保退費
第十九條 參保人存在重復參保關系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重復參加職工醫保的,原則上保留就業地參保關系;
(二)重復參加居民醫保的,原則上保留常住地參保關系;
(三)學生重復參保的,原則上保留學籍地參保關系;
(四)連續參加職工醫保1年以上(含1年)跨制度重復參保的,原則上保留職工醫保參保關系;
(五)靈活就業人員跨制度重復參保,連續參加職工醫保不滿1年的,由參保人自愿保留1個可享受醫保待遇的參保關系,暫停重復的參保關系,參保人未作選擇的,原則上保留職工醫保參保關系;
(六)跨制度重復參保的參保人暫停就業,醫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恢復原居民醫保待遇,確保待遇有效銜接;
(七)重點救助對象和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由職工醫保轉換為居民醫保參保關系的,參保人在一地以一般居民參保、一地以政府資助人員重復參加居民醫;騼傻赝瑫r以政府資助人員參保的,由其本人書面承諾確定需要保留的參保關系,并報醫保經辦機構備案。
因重復參保導致重復享受醫保待遇的,由醫保經辦機構清理重復的參保關系、依法追回重復享受的醫保待遇。
第二十條 職工醫保參保人多繳、錯繳、重復繳納醫保費的,用人單位或靈活就業參保人可按照相關規定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退費。稅務部門受理核驗后,由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并按照規定予以退還。
第二十一條 居民醫保參保人繳納醫保費后,在相應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開始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稅務部門受理核驗后,醫保經辦機構依申請為其辦理退費,并按規定終止參保關系。
(一)重復繳費的;
(二)重復參加職工醫;颥F役軍人醫保的;
(三)在其他統籌地區重復參加居民醫保的;
(四)參保人死亡的;
(五)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開始后,暫;蚪K止居民醫保參保關系的,個人繳費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開始前死亡除外。
第六章 繳費年限與退休待遇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符合下列規定,且本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的,退休后不再繳納醫保費,自退休次月起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
(一)2025年12月31日前(含),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為男職工25年,女職工25年;
(二)2026年至2030年,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從25年提高到30年,逐年遞增,每年度增加1年,分別達到26年、27年、28年、29年、30年,女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為25年;
(三)2030年以后,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為男職工30年,女職工25年。
第二十三條 醫保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參保人本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以及參保人外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
參保人按規定選擇本市作為退休職工醫保待遇享受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所屬期在本市建立職工醫保制度前的,視同為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已規定不作為退休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計算年限的相關養老保險年限,不計入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
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為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后參加職工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退休后職工醫保待遇享受地:
(一)職工醫保最后參保地在本市,且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在本市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
(二)職工醫保最后參保地在本市,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可選擇在本市繳費至規定年限后,在本市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不選擇在本市繳費至規定年限的,可轉回其曾參保地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
(三)職工醫保最后參保地不在本市,本市累計繳費年限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可選擇在本市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但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最長,或為本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有職工醫保參保繳費記錄的,可在本市繳費至規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
辦理本市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不與在本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綁定。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二)(三)項規定確定本市為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享受地的,可選擇按月延長繳費或一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參保人享受相應職工醫保待遇。
(一)參保人選擇按月延長繳費的,以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本市職工醫保用人單位費率繳納醫保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自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在職人員職工醫保待遇,不計發個人賬戶;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次月起不再繳費,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按月延長繳費期間,可申請一次性繳費。
(二)參保人選擇一次性繳費的,以辦理一次性繳費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本市職工醫保用人單位費率和補繳年限確定繳費金額,一次性足額繳費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次月起參保人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
(三)參保人不按規定繳費的,不能享受待遇,經辦機構保留參保人職工醫保繳費年限記錄;參保人按規定繳費后,享受相應的職工醫保待遇。
(四)參保人應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到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確認手續,選擇按月延長繳費或一次性繳費,逾期未辦理的,視為選擇按月延長繳費。
(五)選擇按月延長繳費且連續繳費參保人中斷繳費的,自中斷繳費次月起1個月內可按規定補繳,繳費當月即可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職工應享受的醫保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但不得重復享受,補繳時段計算為連續繳費時間。自中斷繳費次月起超過1個月的,中斷期間不予補繳,自重新繳費次月起享受待遇,連續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六)參保人因辦理相關退休確認手續導致中斷繳費的,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3個月內可按規定補繳,自退休當月起即可按規定享受待遇,不得重復享受,補繳時段計入連續繳費時間,補繳標準按照選擇按月延長繳費的標準執行。
第七章 參保關系轉移接續和待遇銜接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因就業、戶籍或常住地變動,從省內其他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關系到本市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跨省轉移接續到本市的,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已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的參保人,不再轉移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關系。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跨市流動,不得重復參保,不重復享受待遇,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一)職工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市流動到本市就業時,按規定參加本市職工醫保,辦理職工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二)居民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居民醫保參保人流動到本市且未就業的,原則上當年度在本市不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可按本規定參加下一年度居民醫保。
(三)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跨制度轉移接續。職工醫保參保人流動到本市但未重新就業,按本規定參加居民醫保,可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居民醫保參保人流動到本市就業的,按本辦法規定參加職工醫保,可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八條 職工醫保參保人關系轉移接續到本市的,參保人在本市參保繳費后,按照以下情形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一)在轉移接續前連續繳費未中斷的,參保人在本市參加職工醫保后,自繳費次月起享受本市職工醫保待遇,按關系轉移接續前連續繳費時間和本市規定確定待遇享受標準。
(二)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的,自次月起3個月內,參保人可以個人申報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中斷繳費期間本市職工醫保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上下限核定的規定進行補繳,繳費當月即可在本市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但不得重復享受,補繳時段計入連續繳費時間。
(三)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的,自次月起超過3個月的,中斷期間不予補繳,自重新繳費次月起享受待遇,連續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已連續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系,中斷繳費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自中斷繳費次月起3個月內按規定辦理補繳醫保費手續,繳費當月即可在本市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但不得重復享受,補繳時段計入連續繳費時間。
(二)自中斷繳費次月起超過3個月的,中斷期間不予補繳,自重新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待遇,連續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第三十條 參保人省內跨市轉移職工醫保關系的,個人賬戶資金跨市使用,不劃轉、不提現,可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符合規定的費用。
參保人跨省轉移職工醫保關系的,個人賬戶資金原則上隨其劃轉,特殊情況無法轉移時可以劃入本人銀行賬戶。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點救助對象,指納入本市民政部門管理的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及符合本市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指本市符合《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規定的相關人員。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靈活就業人員,指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中專學生,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高職、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科研院所、中職技校(含民辦中職技校)中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學生(含港、澳、臺、華僑學生)。
第三十五條 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以本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
第三十六條 重復參保,指同一參保人重復參加同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制度內重復參保)或重復參加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跨制度重復參保),具體表現為同一時間段內同一參保人有兩條及以上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參保信息記錄。
第三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關系轉出本市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醫保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此前參保人已發生的參保和關系管理、醫保待遇按原政策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以本辦法為準;新舊規定銜接過程中,如存在影響參保人權益的,按保護及利于參保人權益的規定為準。國家、省有新規定或本辦法未明確的內容,按國家、省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佛山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佛山市醫療保障局關于《佛山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管理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為加強和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轉移接續管理,夯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基,深入實施全民參保,優化參保結構,統一經辦流程,提高參保質量,保障醫;鸢踩,維護用人單位和個人權益,根據上級文件規定,我局擬定了《佛山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就文件制定有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實施辦法》的制定背景說明
(一)必要性。
首先,《實施辦法》是夯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根基。2017年1月1日,實施《佛山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佛府辦〔2016〕60號)(以下簡稱60號文),明確規定本市職工、居民醫保參保管理、籌資、繳費、待遇等政策和醫療保險的基本制度。但隨著國家、省對社會發展的調整,人民群眾對參保管理及轉移接續有更多的訴求,我市亟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夯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基。
其次,《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國家、省工作部署要求的重要舉措。一是國家層面有新的指導意見!渡鐣kU經辦條例》出臺,從法律角度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進行規范和說明,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社會保險權益!吨泄仓醒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出臺,提出“應保盡保、依法覆蓋全民,確定保障范圍和標準,科學確定籌資水平,確;鹂沙掷m。”等基本原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出臺,明確提出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持續鞏固拓展全民參保成果,夯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基等要求,并強調深入實施全民參保計劃!痘踞t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出臺,規定了轉移接續的適用人員范圍、線上和線下申請方式、辦理流程、有關待遇銜接等問題。二是省級層面明確了具體要求!稄V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實施方案》出臺,要求全省對以往出臺的與待遇清單不相符的政策文件進行清理規范,讓全省參保政策同國家、省的最新政策文件銜接。《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出臺,明確規定轉移接續的適用人員范圍、職工醫保繳費年限、退休人員補繳、待遇銜接等相關問題。
最后,《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佛山市委十三屆八次全會等會議精神的體現。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健全基本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合理調整機制,完善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等提出要求。上述要求通過《實施辦法》一并貫徹落實。
(二)合法性。
《實施辦法》的制定以上級政策文件為依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等規定進行了參考,讓《實施辦法》的制定有法可依。
(三)可行性。
《實施辦法》以60號文為基礎,結合國家、省最新文件精神,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修訂流程對《實施辦法》存在的問題進行修正和完善!秾嵤┺k法》先后四次征求各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門意見,收集各方意見,充分借鑒了廣州、東莞、中山等地的政策制定經驗,結合我市工作實際,規范參保和關系管理工作,為增強政策的可行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政策制定的預期效果和影響。
一是堅持全面覆蓋,補齊短板。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和依法參保,要求;尽⑷采w,有針對性加強對重點人群,特別是醫療救助對象、重度殘疾人、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等群體的參保繳費服務進行優化。
二是堅持分類完善,精準施策。對大中專生、新生兒、繳費中斷人員等參保對象,不搞“一刀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針對性政策,保障合理待遇,回應群眾日益增長的訴求。
三是堅持優化服務,保障待遇。通過持續加強參保政策宣傳,提升參保繳費服務水平,增強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完善職工醫療補繳后,以一定條件作為界限追溯醫療待遇以及連續繳費時間計入問題,減輕企業負擔、打造良好營商環境。通過完善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機制,堅持以人為本,優化退休地確認辦法,維護參保人跨地區流動的醫保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
四是堅持技術支撐,提升參保質量。依托全國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清理無效、重復的數據,動態識別參保人參保繳費狀態,促進參保質量的提升。
二、《實施辦法》制定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社會保險經辦條例》
(二)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依據。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
2.《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3號)
3.《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意見》(醫保發〔2021〕5號)
4.《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醫保辦發〔2021〕43號)
5.《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粵醫保函〔2021〕333號)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4〕38號)
三、《實施辦法》制定目的
為加強和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轉移接續管理,夯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基,深入實施全民參保,優化參保結構,統一經辦流程,提高參保質量,維護群眾依法參保權益,我局制定本辦法。
四、《實施辦法》主要內容說明
(一)《實施辦法》主要內容。
全文共八章內容,為“總則”“參保登記”“籌資政策”“參保繳費”“重復參保與參保退費”“繳費年限與退休待遇”“參保關系轉移接續和待遇銜接”“附則”,共四十條。分別對參保和關系管理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部門職責、部門聯動信息共享、參保范圍、中途參保、參保登記、籌資渠道、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繳費和待遇享受時間、重點人群的繳費、重復參保、參保退費、繳費年限、退休后待遇享受地、退休人員延繳和補繳、轉移接續范圍和要求、轉移待遇銜接、個人賬戶轉移等方面予以明確和規定。
(二)《實施辦法》優化要點。
相比舊政策,主要亮點體現在7個方面21項內容,具體如下:
1.工作目的和機制。
(1)工作目的。堅持以加強和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轉移接續管理,夯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基,深入實施全民參保,優化參保結構,統一經辦流程,提高參保質量,保障醫;鸢踩,維護用人單位和個人權益為工作目標。
(2)工作職責。對市醫療保障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市稅務局、市財政局等9個市直主要部門、各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村(居)民委員會等職責進行明確規定。
(3)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機制。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牽頭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健康、司法行政、市場監管、稅務等各有關部門聯動,協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關系管理工作。
(4)宣傳引導。將通過宣傳引導,創新設立“醫療保障宣傳咨詢日”,積極推動全社會力量“共建醫保、共享醫保、共護醫保”。
2.參保登記。
(5)職工參保范圍。按照本市原職工醫保參保范圍,將本市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本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包括保留勞動關系、辦理傷殘退休手續但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規定年限的人員)、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在本市參加職工醫保的人員都納入本市職工醫保參保范圍、在本市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都納入本市職工醫保參保范圍。
(6)居民參保范圍。按照原本市居民醫保參保范圍,將未參加職工醫保的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大中專學生、在經批準設立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及高中階段學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學生、父母一方在我市參基本醫療保險滿一年且處于正常參保繳費狀態的非本市戶籍嬰幼兒和學前兒童、已在本市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等納入我市居民醫保參保范圍。
(7)居民醫保特殊群體。符合本辦法規定參保范圍的下列人員,在醫保年度內申請中途參加居民醫保的,不設置參保后待遇等待期:(一)新生兒;(二)重點救助對象和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刑滿釋放人員;(三)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
(8)居民中途參保時間和參保條件時點界定標準。從參保人角度出發,對居民中途參保條件時點進一步延長。符合居民中途參保時間從原符合條件之日起90天更改為當年度內。新生兒從原符合條件之日起90天更改為自出生之日起180天內。
新入學的非本市戶籍大中專學生,可選擇參加入學年度半年及次年度的居民醫保,按入學年度的繳費標準繳納一年半的醫保費,或單獨參加下一年度居民醫保。在原參保地已參加居民醫保的,需暫停原參保關系。新入學的非本市戶籍大中專學生繳納當年度基本醫保費后自當年9月起享受相應待遇。
新生兒在出生之日起180天內可申請參保并繳納出生年度基本醫保費的,從出生之日起按規定享受當年度的居民醫保待遇。
(9)職工和居民醫保參保登記。堅持優化服務,對職工和居民參保登記手續包括時間截點、申報部門等進行明確。對重點救助對象和支出型重點救助對象、重度殘疾人、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等服務進行明確,上述對象由民政部門、殘聯和退役軍人事務局等單位向所屬轄區經辦機構申請參保。
3.籌資待遇。
(10)籌資標準及渠道。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測算數據基礎上,對職工和居民籌資政策予以明確。
職工:職工醫保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收入。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以個人申報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職工醫保參保人以職工月平均工資為依據核定繳費基數上下限,上限原則上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下限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職工醫保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為6%左右,繳納醫保費計入醫保統籌基金;個人繳費費率為2%,繳納醫保費計入個人賬戶。具體繳費標準如有調整由市醫療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居民: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相結合的方式。參保繳費標準 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掛鉤,原則上以本市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繳費基數,個人費率為1%左右,財政補助標準與個人繳費達到2:1以內,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國家和省標準執行。具體繳費標準如有調整由市醫療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重點救助對象、重度殘疾人、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等符合條件的政府資助代繳人員按相關規定執行。
4.參保征繳。
(11)居民繳費。居民醫保按年繳費,每年10-12月集中辦理下一年度參保繳費手續;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未按時足額繳納醫保費的,視為自動放棄參保權利。參保人終止居民參保關系的,自終止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居民醫保中途參保的,按當年度全年標準繳納基本醫保費,自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12)職工繳費。職工醫保用人單位按月足額繳納醫保費,非因政策規定、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職工醫保費不得緩繳、減免。自繳費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停止繳費次月起停止享受職工醫保待遇。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為職工參加職工醫保或者沒有及時足額繳納醫保費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第一,對自用人單位中斷繳費次月起1個月內、超過1個月補繳費用和滯納金的兩種情況,均明確醫保待遇可按規定追溯和補繳時段計算。同時,明確靈活就業人員參照執行。
第二,非用人單位或個人原因,導致未能及時足額繳費的,補繳后視為正常繳費,醫保待遇不受影響。
5.重復參保與參保退費。
(13)重復參保關系保留規則。參保人存在重復參保關系的,明確處理7種規定,原則上保留就業地、常住地、學籍地以及跨制度重復參保銜接。
(14)重復參保清理主體。因重復參保導致重復享受醫保待遇的,由經辦機構清理重復參保的關系、依法追回重復享受的醫保待遇。
6.完善職工醫保繳費年限規則以及退休人員繳費問題。
(15)職工醫保繳費年限規則。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符合下列規定,且本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的,退休后不再繳納醫保費,自退休次月起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
一是2025年12月31日前(含),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為男職工25年,女職工25年。
二是2026年至2030年,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男職工從25年提高到30年,逐年遞增,每年度增加1年,分別達到26年、27年、28年、29年、30年,女職工25年。
三是2030年以后,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為男職工30年,女職工25年。
(16)明確繳費年限互認、視同問題。醫保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參保人本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以及參保人外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
參保人按規定選擇本市作為退休職工醫保待遇享受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所屬期在本市建立職工醫保制度前的,視同為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已規定不作為退休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計算年限的相關養老保險年限,不計入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
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為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后參加職工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17)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辦理本市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不與在本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綁定。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職工醫保最后參保地和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的變化,可能存在3種不同情況并做出相應的規定,從而確定參保人退休后的職工醫保待遇享受地。
(18)退休人員延繳。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確定本市為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享受地的,可選擇按月延長繳費或一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參保人享受相應職工醫保待遇。
參保人不按規定繳費的,不能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經辦機構應保留其職工醫保繳費年限記錄,且中途仍可在本市選擇按月延長繳費或一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享受退休人員職工醫保待遇。
參保人按月延長繳費期間未按時足額繳費,對參保人中斷繳費次月起1個月內、超過1個月重新繳費兩種情況,規定均明確醫保待遇的追溯和補繳時段。
參保人因辦理相關退休確認手續導致中斷繳費的,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3個月內可按規定補繳,規定均明確醫保待遇的追溯和補繳時段。
7.參保關系轉移接續和待遇銜接。
(19)轉移接續范圍、要求、待遇銜接。為規范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維護參保人員跨地區流動的醫保合法權益,《實施辦法》對轉移接續范圍、要求(職工制度內、居民制度內、職工和居民跨制度轉移接續)以及關系轉移待遇銜接均作出明確規定。
(20)明確跨制度關系轉移待遇銜接問題。參保人已連續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系,中斷繳費的,自中斷繳費次月起3個月內可按以下規定辦理補繳醫保費手續,繳費當月即可在本市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復享受,補繳時段計入連續繳費時間。
(21)個人賬戶轉移。參保人省內跨市轉移職工醫保關系的,個人賬戶資金跨市使用,不劃轉、不提現,可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符合規定的費用。
參保人跨省轉移職工醫保關系的,個人賬戶資金原則上隨其劃轉,特殊情況無法轉移時可以劃入本人銀行賬戶。
(三)《實施辦法》實施日期距離發布日期少于30日的原因。
一是《實施辦法》優化參保結構,統一經辦流程,提高參保質量,維護群眾依法參保權益。
二是為更好地讓新舊政策無縫銜接,盡快實施執行。
三是結合國慶節公休長假的時間安排,擬決定于國慶假期后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