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福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等三個實施細則的通知
福州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福建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福建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福州地區實際,制定《福州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福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福州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福州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福建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福州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福州地區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管理。
第三條 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準入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金融業務以及相關授權業務。
第二章 繳存業務辦理
第四條 福州地區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者經濟組織;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
第五條 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承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依法設立的證明文件;
(二)《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申請表》;
(三)單位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四)單位授權委托書。
第六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的單位應自職工錄用、調入之日起30日內,向承辦銀行提交《職工公積金賬戶新增批量表》,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
第七條 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應由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明確授權指定的單位經辦人員(以下稱單位專管員)辦理。確有特殊原因無法由單位專管員辦理的,單位應提交書面說明及單位專管員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并由受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辦理。
第八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應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九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當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該職工調入后發放的當月工資或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的下限為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上限為福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或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和調整時間由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并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每年應在7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核定一次,單位應根據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調整當年度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單位應提交《住房公積金年度基數核定總表》和《單位年度基數調整系統批量導入模板》到承辦銀行辦理調整繳存基數。
第十二條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5%至12%之間,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一致,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單位實際確定。
第十三條 繳存比例調整原則上每年在7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申請一次,單位可在5%至12%之間選擇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提交《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申請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決議書到承辦銀行辦理調整繳存比例。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總額為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之和。單位(職工)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結果四舍五入,以元為單位。
第十五條 已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存入到公積金中心在承辦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承辦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公積金中心于每年6月30日結息1次,于每年7月1日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利息計入個人公積金賬戶。
第十七條 單位可以向承辦銀行申請辦理匯繳自動托收簽約手續,實現按月自動匯繳。
第十八條 單位首次啟繳年月為辦理繳存登記當月或次月,繳存以前年月的住房公積金,以補繳方式處理。
第十九條 單位少繳、欠繳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按規定為職工補繳。單位應提交《住房公積金補繳申請表》到承辦銀行辦理補繳。
第二十條 單位補繳職工離職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可按實際出勤天數發放的當月工資總收入計算補繳金額。
單位補繳職工以往年度住房公積金,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或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按不低于5%(含)繳存比例補繳。
第二十一條 補繳住房公積金時,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分別補繳各自應承擔的部分。補繳金額與匯繳金額之和不得超過該補繳年度“限高保低”政策的最高繳存額。
第二十二條 職工個人公積金賬戶出現多繳、錯繳的,單位可提交相關業務材料及書面說明向公積金中心或承辦銀行申請錯賬調整。
第二十三條 企業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同一年度福建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的,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不低于1%(含),比例取整數。企業除提交繳存比例調整材料外,另需提交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清冊或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同一年度福建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證明。
第二十四條 企業每次申請降低繳存比例不低于1%(含)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企業經濟效益好轉或降低繳存比例到期后,應恢復正常繳存比例,期間低于正常繳存比例的部分無需補繳;仍需降低繳存比例的,應重新申請。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的企業,在批準期限內可按批準比例補繳。
公積金中心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單位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的申請進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 單位生產經營困難、上年已處于虧損狀態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到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
(一)《住房公積金單位緩繳申請表》;
(二)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決議書;
(三)單位上一年度虧損的財務報表(報告)或緩繳養老或失業保險金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單位每次緩繳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單位經濟效益好轉或緩繳到期后,應恢復正常繳存并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仍需緩繳的,應重新申請。緩繳到期后,如單位仍無法補繳的,單位應與職工協商一致,可按不低于5%(含)繳存比例進行分期補繳(分期時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七條 在緩繳期間,單位應暫停年度基數的調整工作;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在發放工資當月為其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職工辦理銷戶類提取或者轉移的,單位在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前,應為其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登記,且無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情況或單位已清算完畢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30 日內,向承辦銀行提交《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注銷審核表》、單位注銷或撤銷的證明,辦理住房公積金注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單位合并、分立時無法補繳的,應在合并、分立協議中明確補繳住房公積金的責任主體。單位撤銷、解散、破產時,其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視同職工工資列入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
第三十條 單位、清算組織逾期不辦理繳存登記注銷手續或單位、清算組織已滅失,但單位賬戶中仍存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公積金中心經查證核實,可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公積金中心托管戶,并直接辦理單位賬戶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單位因遷移需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登記,單位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注銷審核表》、單位遷移相關證明,辦理住房公積金注銷登記。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三十二條 單位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仍保留勞動關系但暫停發放工資的,單位應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中斷工資關系之日起30日內,向承辦銀行提交《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申請表》,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
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賬戶封存的,職工可持《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申請表》、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中止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或新單位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向承辦銀行申請辦理個人賬戶封存。
第三十三條 單位與職工恢復勞動關系或職工在新單位就職并將原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新單位的,單位應在30日內向承辦銀行提交《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啟封申請表》,辦理個人賬戶啟封。
第三十四條 每個職工在全國范圍內只能有一個正常繳存狀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原在省內(不含廈門)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進行賬戶合并,職工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承辦銀行辦理合并。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在省內工作單位變動,將原有省內(不含廈門)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新單位繼續繳存的,新單位應在錄用或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或承辦銀行提交《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清冊》,辦理個人賬戶轉移。
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省內個人賬戶轉移的,職工可持《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清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承辦銀行申請辦理個人賬戶轉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已在公積金中心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且正常繳存,將省外(含廈門)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轉移到該賬戶內的,單位應向公積金中心或承辦銀行提交轉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集中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委托書》,辦理異地轉移接續,并由轉出地中心予以審核。
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異地轉移接續的,職工可持《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承辦銀行申請辦理異地轉移接續。
第三十七條 在福州市安置的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可選擇在公積金中心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將部隊服役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公積金中心,繳存使用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相關規定執行。退役后在單位就業的,由單位按在職職工相關規定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十八條 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付款賬戶等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向公積金中心或承辦銀行提交《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申請表》,辦理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其中單位依法設立的證明文件內容變更的,另提交單位變更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九條 單位專管員信息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或承辦銀行提交《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申請表》、變更后的單位專管員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授權委托書辦理單位專管員信息變更。
第四十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姓名、身份證號、婚姻狀況、手機號碼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職工本人應自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向公積金中心或承辦銀行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變更申請表》辦理個人重要信息變更。
姓名或身份證發生變更的,另提交居民戶口簿或公安證明材料;婚姻狀況發生變更的,另提交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離婚證和民政部門備案離婚協議書)。
第四十一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職業、職稱、學歷、戶籍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專管員可向公積金中心或承辦銀行提交《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變更申請表》,辦理個人基本信息變更。
第四十二條 單位可查詢本單位及其職工在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單位因年檢等原因需要開具繳存證明的,可向公積金中心提交《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申請書》申請辦理開具繳存證明。
第四十三條 職工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的,可通過線上渠道或向承辦銀行、公積金中心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請查詢。
職工開具《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個人信息表》的,可登錄“全國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平臺”微信小程序生成“住房公積金個人業務辦理電子碼”作為繳存證明。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時向工作人員展示此碼,用于查詢和核驗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信息。
第四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依法協助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等有權機關,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查詢、凍結。
第四十五條 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連續停繳6個月(含)以上的,公積金中心可將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予以封存。
第四十六條 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6個月(含)以上,公積金中心經發布公告30日后無人辦理相關手續,單位賬戶中有職工個人賬戶的,公積金中心將職工個人賬戶轉入公積金中心托管戶后,可將單位賬戶予以注銷。
第四十七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公積金中心托管戶24個月(含)以上且賬戶余額在100元(含)以下的,公積金中心經發布公告30日后無人辦理相關手續,公積金中心可將職工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業務收入-其他收入”,停止賬戶計息,并將職工個人賬戶予以注銷。
職工個人賬戶注銷后,職工本人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原賬戶余額的,經業務部門核實后予以辦理,并將原轉入“業務收入-其他收入”的職工個人賬戶余額予以沖銷。
第四章 線上業務辦理
第四十八條 單位可登錄福建省住房公積金網上辦事大廳(以下簡稱網上辦事大廳),對本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管理。網上辦事大廳可辦理單位信息變更、匯繳、補繳、信息查詢;繳存職工登記、信息變更、轉移、信息查詢以及年度繳存基數調整等全流程業務。
第四十九條 單位在網上辦事大廳辦理單位繳存登記時,通過使用人臉識別和電子簽章代替《單位授權委托書》。
第五十條 單位專管員可通過網上辦事大廳辦理繳存業務,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單位專管員通過身份認證方式,登錄網上業務系統;
(二)單位專管員應按照單位繳存登記時簽署的授權委托書規定,準確填報繳存業務申請信息或上傳業務資料,并按網上業務辦理流程提交業務申請;
(三)單位及單位專管員應妥善保管網上辦事大廳登錄或驗證密碼,不得提交給他人使用,避免泄露本單位和職工相關信息。
第五十一條 網上辦事大廳、微信公眾號、閩政通APP、e福州APP、“全國住房公積金公共服務平臺”微信小程序等線上渠道可設置個人查詢密碼,職工本人可通過線上實名認證后進行查詢密碼設置、修改或重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等手續,發生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等行為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福建省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暫行規定》相關條款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 單位應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繳存登記、匯繳、補繳、轉移等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協助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查詢、對賬、投訴等事宜;配合公積金中心做好監督檢查、投訴處理等工作;協助公積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的宣傳和咨詢。
第五十四條 單位應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單位或單位專管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時提交虛假信息或材料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在福州地區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A類工作證的外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可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按照《福州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村(居)為村居兩委基層干部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 11月17日起施行。如遇政策調整,按照最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