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重慶市水利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重慶監管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渝人社規〔2025〕16號 2025-08-28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住房城鄉建委、交通運輸委、水利局,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重慶各監管分局、南川監管支局:
現將修訂后的《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重慶市水利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重慶監管局
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工資保證金管理,保障農民工工資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社部發〔2021〕65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工資保證金可以使用本市內經辦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可撤銷見索即付銀行保函(附件1)和保證保險替代,保函和保險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按規定計算的應存儲工資保證金數額,保函和保險有效期至少為1年且應當在總承包合同約定完工時間后延180日。工程未完工但保函或保險即將到期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主動辦理新的保函或保險,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保函或保險到期前一個月給予提示并督促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內工程建設領域以下在建工程:
(一)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的在建工程;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但工程施工合同額在100萬元以上,且合同工期在3個月以上的在建工程。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工資保證金制度制定、指導實施,全市經辦金融機構的遴選、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維護等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內各類建設工程工資保證金的存儲、使用、補足、退還等工作。同一工程地理位置跨區縣(自治縣)的,由工程項目部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同一工程項目部分設于不同區縣(自治縣)且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管轄。
第五條 工資保證金經辦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并對接治理欠薪數字應用。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所在地的經辦金融機構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保證保險。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經辦金融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共享和工作協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實時將新開工工程、完工工程和已達預計完工期而實際未完工的信息共享給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辦金融機構應當實時將本單位辦理的工資保證金業務數據上傳到治理欠薪數字應用。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比照辦理。
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聯合體中標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對各聯合體單位中標金額有約定的,由聯合體單位按照約定金額分別計算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由聯合體任何一方按照合同總金額計算存儲工資保證金。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時書面告知(附件2)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辦理工資保證金存儲業務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核定存儲金額,并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金額確認表》(附件3)及有關資料到經辦金融機構辦理存儲。
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附件4),并將協議書于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與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施工合同復印件一起送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以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銀行保函、保險憑證(附件5)及保險合同正本于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與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施工合同復印件一起送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對符合免除存儲工資保證金條件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時間內,持營業執照復印件、施工合同復印件到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九條 經辦銀行應當與開戶單位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設置,防止被不當查封、凍結或者劃撥,保障資金安全。
經辦保險公司應當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險業務單獨管理,做好參保、理賠、保后巡查、對賬等制度銜接工作。確需變更或者解除已生效備案的保險合同時,變更或者解除前應當書面告知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的2%存儲,單個工程合同額較高的,按以下標準設定存儲上限:
(一)工程承包合同額超過1億元、且不超過5億元的,存儲200萬元;
(二)工程承包合同額超過5億元、且不超過10億元的,存儲300萬元;
(三)工程承包合同額超過10億元、且不超過20億元的,存儲500萬元;
(四)工程承包合同額超過20億元的,存儲800萬元;
(五)交通、水利領域工程承包合同額超過40億元的,存儲1200萬元。
施工合同額低于100萬元的工程,且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
同一工程同時符合上述3種計算方式的,按計算結果最低的金額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十一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管理,計算差異化存儲金額以本辦法第十條計算結果為基數。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保險憑證)后,在本市范圍內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可按照應存儲金額的50%存儲工資保證金;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保險憑證)前2年內在本市范圍內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應當按照應存儲金額的150%存儲工資保證金;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其新增工程應當按照應存儲金額的200%存儲工資保證金。提高比例存儲不受上限金額限制。
本市治理欠薪有關辦法對工資保證金差異化存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免除存儲工資保證金和第十一條規定降低存儲比例的在建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應當按照第十條規定重新計算存儲金額,并及時補足工資保證金。
第十三條 下列兩種情況可以使用工資保證金: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者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
(二)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申請使用本單位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放發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的。
使用工資保證金時,由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經辦金融機構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附件6,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書面通知有關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經辦金融機構。《支付通知書》應當附符合經辦銀行代發要求的農民工工資表。
經辦銀行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轉至該施工總承包單位開立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并發放給農民工本人。銀行保函和保證保險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 工資保證金使用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第十五條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完工或者解除合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持申請書、承諾書、證明工程已完工或者解除合同等材料(附件7),到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領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確認書》(以下簡稱《返還確認書》,附件8)。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完成審核。符合規定的,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工程所在地區縣政府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同時公示30日,公示期滿后無欠薪投訴的,3個工作日內出具《返還確認書》。
經辦銀行收到《返還確認書》后應當解除對工資保證金賬戶的監管,施工總承包單位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選擇使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返還銀行保函、保險憑證原件,并在原件空白處加注同意退還意見。施工總承包單位持加注意見的銀行保函、保險憑證原件到經辦金融機構辦理后續業務。
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審核、公示過程中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后,重新啟動返還程序。
第十六條 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每半年清查一次保證金臺賬,對經核實工程已完工2年以上(含2年)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提交返還申請的,在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后,應當主動向經辦銀行出具《返還確認書》,或者注銷銀行保函、保險憑證。
第十七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于清償或者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和本辦法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的,應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賬,定期與經辦金融機構核對確認臺賬余額。對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應當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經辦金融機構應當合理布局經辦網點,定期培訓經辦人員,制作內部業務操作規程,實時維護業務系統,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對賬單。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渝人社發〔2022〕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后新開工工程和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工資保證金按照本辦法執行。
稅 屋附件:【點擊下載1-8】
1.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
2.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告知單
3.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金額確認表
4.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
5.農民工工資支付履約保證保險憑證
6.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
7.取得《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確認書》所需材料
8.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確認書